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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抵押登记与查询、复制

贷款的抵押登记与查询、复制

贷款的抵押登记与查询、复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参见《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登记原因。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地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地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事先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联系,确认登记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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