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陈骁出生在湖南,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因为要去外地上大学,陈骁和其他大学生一样,面临两大问题:工作和住宿。她刚进入社会时没有任何经验。租的房子贵,离公司远,工资也不高。和家里的“救济”纠结了半年,她终于决定换房子。
然而,陈骁找了很长时间,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眼看房子就要到期了,她越来越着急。这时,王曼向她伸出了援手。
案发前,和朋友在KTV唱歌,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她把王当成普通朋友,但王想和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所以认识她后对她很上心。
偏偏这一天,王从朋友那里得知正在为租房的事发愁。他联系了陈骁,说自己租了一套两居室,让她先搬进去,然后慢慢找新房子。本想拒绝,但见王家离公司很近,就答应了。
就这样,两人只认识了三天就同居了。陈骁仍然很高兴有一个临时住所,但他不知道他是老虎嘴里的羊。
同居期间,多次受到王的表白。她对王没有感情,所以多次拒绝。不仅如此,她还发现王竟然偷偷摸摸地去拿挂在阳台上的内衣。面对这样一个变态,陈骁并不害怕被假冒。她开始加快找房子的速度,准备趁王不在家的时候偷偷搬出去。
但在她搬走之前,王带头了。他发现陈在加紧找房子,意识到如果不出手,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最后,他决定把生米煮成熟饭。
今天一大早,王正在客厅看电影,碰巧陈毅也在看。于是,她就坐在沙发上看。在这个过程中,王一点点挪到了的身边。陈骁及时发现,告诉他保持距离,并告诉他,他已经找到了一个新的房子。
本来坐在原位的王,听到说要搬走,直接扑了上去。奋力呼救,王用拳头打她的脸,骂她忘恩负义。不敢再反抗,被王强行脱去衣服,遭到王的侵犯。
事后,王穿好衣服,以生命安全为由威胁不要报警,然后出门。怕王还没走远,回来后会做出更过激的行为,就出去跑上楼报了警。
此时,王正坐在单元楼门口,抽着烟。侵犯陈骁后,他后悔了,但已经太晚了。当晚,王被警方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陈骁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王的家人多次找到,通过经济补偿3万元,最终取得了的谅解。
王某判决王某违背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并在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构成了* *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 *如果妇女是单身,量刑起点可以在三至六年监禁的范围内确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妇女、奸淫幼女的严重程度、人数、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案发后,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通过经济补偿取得了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 *罪判处王有期徒刑3年。
对于一审判决,王不服,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辩护说:
王某无主观恶性,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改表现的;(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王* *既遂,在作案过程中殴打,致轻伤。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情节。
其次,一审法院对辩护意见中的情节进行了评价,充分考虑了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王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的处罚并无不当。
故二审法院驳回辩护意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中的人名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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