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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币洗钱罪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编辑|武硕区块链

链接原文(第12章):

https://www . SFC . 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on-anti-AML-Guideline-for-LCs-and-SFC-licensed-VASPs _ TC _ 1-Jun-2023 . pdf?rev = 77578 ce 554 FB 4 e 45 BC 8b 3006375 f1 e 69

本章提供了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洗钱/非法集资风险的指引,以及针对这些风险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的监管规定和标准,包括在基于风险的风险评估中应考虑的因素,在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中对虚拟资产的规定,以及关于虚拟资产转让和以虚拟资产形式进行第三方存管和支付的规定。

就本章而言,“虚拟资产”一词是指:( I)《反洗钱法》第53ZRA节中定义的任何“虚拟资产”;以及(ii)任何安全令牌。「证券代币」一词指经密码保护的数码形式价值,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证券」。

洗钱可分为三个常见阶段,通常涉及多项交易。金融机构应该意识到他们可能参与犯罪活动的迹象。这些阶段包括:(a)存款----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收益或处置来自非法活动的虚拟资产;(b)层级交易——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或利用各种技术(如增强匿名技术或机制),将非法所得及其来源分离,从而隐藏资金或虚拟资产的来源,掩盖审计线索,实现匿名;(c)融合----为通过犯罪获得的财富创造表面上的合法性。当层级交易流程成功时,整合计划实际上会将清洗后的收益返还给一般金融系统,给人以相关收益来自或涉及合法经营活动的印象。

虚拟资产业务促成的交易可能通过现金交付,因此这种业务可能被用于存储犯罪活动的现金收益。此外,虚拟资产业务可能用于处置或存储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或与上游犯罪(如网络诈骗、勒索软件和其他网络犯罪)有关的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业务也可能用于洗钱的第二阶段,即层级交易的过程。这些业务为犯罪分子或洗钱者提供了显著改变相关资金(即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形式的潜在渠道。这不仅可以将手头的现金或其他资金转换为虚拟资产或者将一类虚拟资产转换为另一类虚拟资产,还可以将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的或与非法来源有关的虚拟资产在交易后转换为手头的现金或其他资金,目的只是为了使资金的流向和虚拟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更加模糊。

为了掩盖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虚拟资产的来源,犯罪分子或洗钱者可能会在不同的钱包地址、服务提供商、虚拟资产类别或区块链之间转移资产。他们可能使用虚拟资产的独特分层技术,如剥链和跳链。虚拟资产有时会通过增强匿名服务(如mixer或tumbler)和其他增强匿名技术或机制(如增强匿名的虚拟资产或私人硬币、私人钱包等)进行清洗。).不受监管的钱包、分散的虚拟资产交易所、不受监管或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的控制措施松散的点对点平台或虚拟资产业务对犯罪分子或洗钱者特别有吸引力。

汇款机构在转移等值人民币8000元以上的虚拟资产前,应当获取并记录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以下信息:

(a)汇款人的姓名;

(b)如果相关虚拟资产从汇款人在汇款机构的账户转出,则为账户号码(即用于处理交易的账户)(如果没有此类账户,则为汇款机构为转账指定的唯一参考号);

(c)汇款人的地址、汇款人的客户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或汇款人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就个人而言);

(d)受款人的姓名;

(e)在相关虚拟资产被转移到收款人在相关收款机构中的账户的情况下----账户的号码(即用于处理交易的账户)(或者如果没有这种账户,则为收款机构分配给转移的唯一参考号码)。

附加信息包括:互联网协议(IP)地址以及相关的时间戳;地理位置数据;和设备标识符。

汇款机构在转移等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虚拟资产前,应当获取并记录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以下信息:

(a)汇款人的姓名;

(b)如果虚拟资产是从汇款人在汇款机构中的账户转移的,则是账号(如果没有这样的账户,则是由汇款机构分配给转移的唯一参考号);

(c)受款人的姓名;

(d)在相关虚拟资产被转移到收款人在相关收款机构中的账户的情况下----账号(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账户,由收款机构分配给该转移的唯一参考号)。

潜在洗钱风险的一些迹象:

(a)在没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希望使用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例如,客户为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开立账户,但只存放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然后提取所有余额或大部分存放的资产,没有其他活动;或者香港以外的客户在其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买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虚拟资产);

(二)客户请求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或者转让虚拟资产,相关资金来源不明或者与客户的情况和表面身份不符的;

(c)客户进入金融机构的平台和/或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的IP地址(例如,符合以下规格的IP地址)发出交易指令:

(I)它来自高风险管辖区;

(二)与客户情况不符(如IP地址所在辖区不是客户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

㈢以前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的;或者

(iv)与“暗网”市场或增强匿名性或允许匿名通信的软件有关联(例如,* *服务器、无法核实的IP地理位置、虚拟专用网络和洋葱路由器);

(d)客户从与其他明显无关的客户相同的IP或MAC地址进入金融机构的平台;

(e)客户频繁更改其联系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特别是可以随意丢弃或短期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f)客户频繁或在短时间内(例如,在几个小时内)更改用于进入金融机构平台和/或进行交易的IP地址或设备。

(a)买卖虚拟资产没有明显的目的,或者交易的性质、规模或频率似乎不寻常。例如,如果客户与某个人或特定人群重复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并从中获得可观的利润或遭受可观的损失,这可能表明该交易是洗钱/非法人员集资计划的一部分,并用于转移价值或掩盖资金流向,或者账户可能被接管;

(b)镜像销售或交易涉及用于非法目的或没有明显商业目的的货币兑换的虚拟资产;

(c)在没有明显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将虚拟资产转换为法定货币,而不管例如价格波动或高额佣金,以及在可能发生损失的情况下;

(d)在没有逻辑或明显原因的情况下,将大量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转换为其他或多个虚拟资产,从而模糊资金流向。

(a)以安静的交易为由相同的受益所有人或由客户的相关方持有的相同虚拟资产的账户提供订单;

(b)在短时间内,同一人推荐多名新客户开立账户,买卖相同的虚拟资产;

(c)客户参与预先安排的或其他非竞争性交易,特别是它还可能表明客户的账户可能被接管(即欺诈者冒充真实客户并获得账户控制权,然后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

(d)购买和出售相同数量的特定虚拟资产(“清洁交易”),从而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而虚拟资产的受益所有权保持不变。这种洗钱交易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还可能为洗钱者提供“掩护”;

(e)以较小的增量价格积累虚拟资产,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提高虚拟资产的价格;

(f)客户在短时间内购买大量虚拟资产,尤其是交易安静的虚拟资产,交易规模与客户情况不相称;

(g)具有相同交易模式的一组客户(例如,在相同或相似的时间或以相同或相似的价格购买相同的虚拟资产)(特别是对于交易平静的虚拟资产)授权同一个人或第三方操作其账户和/或在彼此的账户之间转移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

(a)客户利用金融机构代其支付或持有资金或其他财产,但该资金或财产很少或不用于买卖虚拟资产,即相关账户似乎被用作存款账户或转账渠道;

(b)在似乎不受同一人控制或有明显关系的人的账户之间转移头寸或转移资金、虚拟资产或其他财产;

(c)与无关或难以核实的第三方频繁转移资产、虚拟资产或其他财产或用支票付款;

(d)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向位于高风险管辖区或与客户声明的住所、商业交易或权益不一致的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转移资金或虚拟资产;

(e)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资金或虚拟资产从不同的人转移到同一人,或从同一人转移到不同的人。例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所在的管辖区并不禁止或监管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活动或服务。

(f)经常改变用于收集资金或虚拟资产的银行账户或钱包地址的详细资料或信息;

(g)涉及高价值虚拟资产的一些交易,交易的性质、频率或模式似乎不寻常,例如在短时间内(例如24小时内)进行的交易,或在长时间闲置后按常规模式逐步进行的交易;将虚拟资产转移到另一个钱包,特别是新钱包或闲置一段时间的钱包,这可能表明勒索软件攻击或其他网络犯罪的机会;

(h)虚拟资产从已知持有被盗虚拟资产或已知与被盗虚拟资产持有人相关联的钱包地址转移;

(I)在存放虚拟资产(包括新客户存放的虚拟资产)后,在没有明显法律目的或商业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立即进行会产生额外或不必要的成本或费用的交易(例如,将存放的虚拟资产转换为其他或更多虚拟资产,模糊交易线索,和/或立即将存放的虚拟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提取到不受管理的钱包中);

(j)将多个钱包中的虚拟资产(尤其是由第三方持有的虚拟资产)逐一转移,然后转移到另一个钱包中,或将所有虚拟资产转换为法定货币;

(k)涉及具有强匿名性的虚拟资产的交易(例如,具有增强匿名性的虚拟资产)(例如,在开放的区块链上运营的虚拟资产被存入银行,然后立即转化为具有强匿名性的虚拟资产);

(l)在没有逻辑或明显原因的情况下,客户利用金融机构将非正常金额的虚拟资产(就交易量或数量而言)从点对点平台(如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的管控措施宽松的点对点平台)转换为法定货币;

(m)具有高风险电子钱包地址的虚拟资产转移交易(例如,与非法或可疑活动/来源或指定人员直接和/或间接相关的电子钱包地址);

(n)转移一直与跳转链相关联的虚拟资产。

(o)涉及虚拟资产的频繁和/或大额交易是通过虚拟资产自动取款机或自助服务机进行的(特别是那些位于高风险管辖区的机器);

(p)虚拟资产转让时传递的信息或讯息表明,交易可能被用于资助或协助非法活动;

(q)财务不稳定的人和/或过去对虚拟资产一无所知的客户通过金融机构频繁和/或大量参与交易(特别是资本存款和/或虚拟资产),这可能是洗钱者或欺诈受害者的迹象;

(r)存放大量虚拟资产后转为法币,但相关资金来源不明,交易规模与客户背景不符,可能意味着存放的虚拟资产为被盗资产;

(s)客户的资金或虚拟资产来源于或发送给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并且该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I)在其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由其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客户居住或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注册或获得许可;

(ii)在不禁止或管制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活动或服务的管辖区经营的客户,或由这些活动或服务提供商品和/或服务的客户,居住或位于此类管辖区;

(t)虚拟资产转让所需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例如,就汇款机构而言,其客户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收款机构保存的信息不一致,以至于收银机进行虚拟资产转移所需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例如,就汇款机构而言,其客户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代收机构保存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收款机构可能拒绝虚拟资产转移请求或退回虚拟资产,或者其客户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筛选虚拟资产转移关联的收款人钱包地址时注意到的信息不一致;

(u)在金融机构中资产有限或无其他资产的客户收到大量转让的虚拟资产;

㈤客户存入虚拟资产,并要求将其记入几个看似无关的账户,然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虚拟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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