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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币卖币涉及洗钱吗,为什么买卖币钱货两清仍可构成诈骗罪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介绍

诈骗是一种很有意思的犯罪,作为一种自古就有的传统犯罪。你说他的规定很完善,刑法就是一句“诈骗公私财物”来处罚;你说他的规定不完善,有一大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举各种情况如何认定。但在这一堆司法解释中,恰好没有关于买卖钱币这类事情如何认定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虚拟货币。于是,涉钱案件逐渐增多。无论是卖家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嫌疑人,还是买家认为自己被骗,想去刑事起诉。郭律师的团队会经常遇到。

今天先不谈买卖加密货币时,一方不给钱或一方不给钱这种相对简单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而是让我们深入分析一下,在清钱清货的前提下,是否能构成诈骗(尤其是买卖一些非主流币,甚至空气币)。

有罪理论和无罪理论

我们先来看一个改编自真实案例的小故事:小王之前从未投资过加密货币。在看到近年来BTC的暴涨后,他决定投资加密货币。币圈老韭菜小张得知小王的意愿后,推荐了一个自己参与的CTB(随意编造的名字),并告诉小王,CTB的价格很快就会超过BTC。于是,小王向小张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CTB。一年后,CTB经历了大起大落,最终归零。小王以为被骗,报了警。

心虚观点:小张作为币圈老韭菜,虚构了空气币有投资价值可以暴涨的事实,隐瞒了空气币本质上没有价值的真相。小王基于CTB和BTC可以“信托”投资的错误认识,买入了空 gas币,本质上一文不值。小王被小张骗了。

无辜观点:小王的目的很明显是投资。不管小王知不知道加密货币的风险,至少他知道投资是有风险的。而小王购买的CTB也确实有起伏。至于最后归零,也是一年后的事了。任何项目都有可能归零,投资公司的股权也有可能破产。而且,一年之内,小随时把它卖掉,不卖掉造成的损失不是被骗的理由。小王并不是在投资那一刻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被骗的。小张也是在等价交易的基础上取得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观点,以上都是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你觉得公是对的,女是对的吗?表面上看,小张没有完全说实话,小王也有一定程度的被骗,但大家都应该知道,投资是有风险的。是有罪还是无罪?往往是办案单位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无法确定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所以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

有罪与无罪的临界点

“刑法是正义的最后底线”,刑法规定的犯罪,大部分也是违反民法或行政法的升级刑罚。所以很多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有转化的可能,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个转化的临界点。

所以,如果能准确找到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的临界点,就能正确区分是否构成犯罪。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看似有效的临界点,往往不是真正的临界点。

(一)有效性的临界点

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法律必须规定效力的临界点。篇幅有限,《欺诈法》规定郭律师不逐字分析总结,简单总结以下三个明显的关键点:

临界点1:主观动机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虽然主观上都有诈骗的故意,但动机不同。在民事诈骗中,人们往往只是想赚点小钱,利用信息空白。刑事诈骗的人往往追求的是以极小的代价获取巨大的利益。回到本案,如果小张明知卖给小王的CTB不具有市场流通价值(尤其是实际流通价值,请忘记924档)而卖给小王,以便尽快套现,那么小张的动机应定性为刑事诈骗。

关于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主观动机临界点的更详细的区分方式,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主观故意的区分方式。

关键点2:经济考虑

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民事活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即使民事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实施欺诈的一方也并非完全免于支付相应的经济对价。在刑事诈骗中,实施诈骗的一方根本没有计划支付任何经济报酬或者只有很少的经济报酬。

回到本案,如果小张明知CTB项目涉嫌违法犯罪,在购买后仍将其出售牟利,其行为已脱离民事活动范围,其支付的对价在民事活动中毫无价值(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小张第二次编造致富前景、隐瞒涉案真相的销售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如果小张不知道该项目涉嫌违法犯罪,客观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民事对价(不仅仅是经济对价),则不构成犯罪。

这也是项目方和团队负责人更容易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临界点3:表现能力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约定的主要义务。民事欺诈不是“纯欺诈”,但有些承诺还是要兑现的。而刑事诈骗则有明确的目的,即“纯诈骗”。所描绘的宏大图景,光明未来,共同繁荣,基本都是空编造出来的,根本没有计划,也没有实现。

回到案例,这里的表现并不是小张将CTB交给小王的一个动作,而是背后的一系列支持行为。如果在出售CTB时,小张描述了国家支持、明星参与、资本青睐等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了机构操纵、市场控制等违法事实,则涉嫌刑事诈骗。但如果小张在卖出CTB时只是描述了市场走势和对上涨趋势的预测,则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

可能有人会问小张是不是被骗了,被骗了,就把这样的虚假信息告诉了小王。很简单。小张把钱还给小王,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至于小张自己的损失,找个忽悠小张的人要吧。归根结底,这些临界点中最重要的是对犯罪构成特征的进一步细分。

(二)识别虚假临界点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有效临界点,还有一些伪装看起来像临界点,但不是有效临界点。

伪临界点1:投资行为或欺诈行为

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加密货币案件时,总是简单粗暴地告诉当事人:“这是投资行为,不是犯罪。”

拜托,骗子出来行骗,会在额头上写“我是骗子”。不包装,不做投资项目,怎么忽悠韭菜?卖一个空空壳公司,只有一堆虚假的物品,是合同诈骗罪。卖谎言支撑的空气币不算诈骗吗?

另外,投资行为和欺诈行为并不矛盾。一方以投资为目的,另一方以诈骗为目的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规定。不要混淆这个概念。

伪临界点2:时间长度

回到案情,很多办案单位说小王没有被骗的重要一点是,小王在报案前已经挟持了CTB一年,下车的机会显然不计其数。这种看似合理的观点是最错误的。

首先,如果CTB没有归零,小王梦到CTB超过BTC,没有意识到被骗是不正常的。过了一年才报案,只能证明小王发现得晚。

其次,如果小王已经意识到小王也“下车”了,那么小王的行为和小张有什么区别?这样链着躺着一直躺着就对了?

最后,诈骗罪的既遂是非法占有完成的时刻。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只需要考虑小王是否在交易完成的那一刻被小张诈骗,那一刻就有了结论。用一年后的行为来评论案发时的行为,不仅对小王不公平,对小张也不公平。

伪临界点3:曾经“值钱”

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司法机关会以货币价格的走势和描述一致,或者货币价格与交易对价“等价”为由,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但实际上,钱是否“值钱”本质上是一个伪命题。

与公司股权、实物等传统的诈骗工具不同,“空气币”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由于市场操纵、闭环流通、左手倒挂等各种非正常因素。货币价格很容易被项目方操纵。往往钱的价格会看起来很高很久,发行量也会看起来很大。但实际上,一旦项目失败或者项目方跑路,币价会在一夜之间归零。因此,是否曾经“有价值”不应成为影响诈骗罪构成的因素。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参考为什么很多赌场最后认定的是诈骗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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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郭律师整理的关于买卖货币是否构成诈骗的一些观点。篇幅有限,文章中没有直接指出其背后的法律或法理。但实际上,这些观点可以直接在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或者通过分析孰轻孰重得出。加密货币给司法带来新挑战。往往没有旧日历可以找到新的挑战,如果你在阅读过程中仍然觉得难以理解。可以看看郭老师之前的一些理论文章,比如对“权利价值映射”观点的阐述。下次见,拜拜~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法律科技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全国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运营商,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市链家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运营商职称考试》主编,深圳市区块链立法课题组发起人。办理了国内多起重大敏感案件并成功不认罪,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被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的《论辩》、《利润》等著作。接受过《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多家全国性期刊采访,听说过《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区块链之家》、《金融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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