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快速阅读20万字的咨询文件《交易平台指引》。
香港谘询文件附录A的会议: ""
随着2022年12月《反洗钱和非法人员集资(修订)法案2022》的通过,专门为提供非证券代币交易服务的(集中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设计的全新许可制度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今天,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拟议规定展开咨询。
新系统实施后,所有在香港运营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论是否提供基于证券的代币交易服务,都需要获得许可并接受其监管。
在* * * *公布的近20万字、长达312页的咨询文件中,阐述了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要拟议监管条文,以及新制度的过渡安排和其他实施细节。谘询文件邀请市场参与者及有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谘询文件所讨论的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
对此,前瞻新闻梳理了香港* *的咨询文件要点,以下为核心要点:
1.香港* * *将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2.获得* * *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南。
3.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拟议指引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条款及条件)下适用于持牌平台营办商的现行监管条文而编制的。
4.在《反洗钱法》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度生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条款和条件将被取代,该条款和条件目前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 * *根据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平台营办商的牌照将会删除相应的发牌条件。未来,所有平台运营商(无论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或《反洗钱法》获得许可)都将受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约束。
5.* * *建议允许各类投资者(包括散户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的交易服务,前提是相关平台遵守相关的适当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对投资者的正式评估和培训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状况,根据用户的个人财务状况为每个客户设定上限(机构专业投资者除外),以及设立代币纳入和审查委员会。
7.* *还列出了平台运营者在纳入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标准,如管理或开发团队背景、监管状况、虚拟资产供求状况、市场成熟度和流动性、技术水平、宣传材料、开通状况、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有效性或发挥程度等。此外,如果持牌平台经营者打算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还应确保所选择的虚拟资产属于合格的大市场虚拟资产,并满足以下特定的令牌纳入标准,即“合格的大市场虚拟资产”是指已被纳入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商推出的至少两个“接受指数”的虚拟资产,该虚拟资产应可供投资,且相关的组成虚拟资产应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8.持牌平台经营者拟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标准但不符合特定代币纳入标准的虚拟资产供散户买卖的,应当向* * *提交方案进行讨论。
9.特许平台运营商应披露足够的产品信息,以便客户评估其投资状况,例如:
a)平台上虚拟资产的价格和成交量,比如过去24小时的价格和成交量;
b)关于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信息;
c)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虚拟资产的术语和特征的简要描述;
e)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链接(如果有);
f)链接到虚拟资产智能合同的审计报告(如果有);
g)如果虚拟资产具有投票权,许可的平台运营商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10.关于投资者保护保险的规定,* * *建议:
a)对于客户虚拟资产托管相关的风险,许可平台运营商应有* *批准的补偿安排。
b)持牌平台经营者应每日监控其托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价值,以确保符合相关赔偿规定。
c)如果获得许可的平台运营商为了遵守相关法规而分配其自有资金或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公司资金,则应确保此类资金由信托持有并指定用于相关目的。此类资金还应与获得许可的平台运营商、其附属实体或与获得许可的平台运营商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公司的资产分开。
1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经营者不得出售、买卖或交易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随着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品的兴趣越来越大,* * *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运营商可能首先采用的商业模式、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品类型以及市场需求。
12.* *建议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删除《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和条件》中关于“证券类代币”的规定。未来,持牌平台运营商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代币纳入一般指引》和将适时发布的《证券类代币发行指引》。
13.对于持牌平台经营者而言,如果虚拟资产仅出售给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经营者在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增加或删除相关产品之前,只需提前通知* * *即可,无需征求* * *的批准。如果将相关虚拟资产出售给零售客户,将遵循之前的惯例,即获得许可的平台运营商应事先就相关计划寻求* * *批准,然后才能将相关虚拟资产纳入交易。
14.关于《反洗钱条例》规定的虚拟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持牌平台经营者作为虚拟资产转移的汇款代理机构时,要求获取并记录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所需信息,并将该等信息即时、安全地提交给收款人;持牌平台经营者担任催收机构时,需要获取并记录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信息;并对虚拟资产转让的交易对手(即参与虚拟资产转让的汇款机构、中介机构或催收机构)进行尽职审查。
过渡性安排
自2023年6月1日起,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无有效牌照,将违反《反洗钱法》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系统的发牌规定,除非其有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 * *建议设立12个月的过渡期,让《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办商遵守与其现有客户或其目前出售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过渡安排的细节将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持牌法团及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打击清洗黑钱指引》及其他指引定稿后提供。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平台,且在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运营,并已开展有意义的实质性业务,才有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符合《反洗钱条例》要求后,才能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继续在香港经营。具体考虑因素包括:代表团是否在香港设立,是否在香港设有实体办事处,香港员工是否有集中管理或控制,关键人员是否派驻香港,运营是否已投入服务并在香港拥有大量客户和交易活动。
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获得参与许可安排的资格,必须根据《反洗钱法》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即2023年6月1日起的9个月内)在线提交许可申请。
在紧接2023年6月1日之前并未在香港经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有在根据《反洗钱法》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得正式许可后,才可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从事任何未经许可的活动都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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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香港证监会向首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香港虚拟资产研究中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7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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