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不被认可。年前,有一个数字货币的玩家因为平台出现问题,来咨询我们进行刑事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听了一路和我的询问,发现他的* *之路可能没那么简单。
首先,数字货币在我国并不承认其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的合法性。如果它想通过民事途径面对民事行为无效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刑事途径,因为围绕平台的枷锁,如禁烟、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等,从来没有松动过。
但是,刑事举报毕竟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老话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刑法中相应的罪名相匹配,行为人不能非法经营。你必须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绝对错误的。上一篇我也说过,在刑事报案的过程中,如果罪名不对,警察很可能会把你的报案踢出去。
另一方面,在此事的咨询过程中,该方在平台上以数字货币进行交易过程中,也进行了数字货币的量化交易,购买了数字货币的理财产品。听到客户说要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心里“咯噔”一下,钱可能没了。
为什么这么说?在这位客户的咨询中,他自己陈述了自己在平台购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时,平台承诺给他固定收益,购买理财产品的一年期限到期后,他会获得一笔值得赚的固定收益(比如年化收益12%)。众所周知,既然买理财产品,肯定是既有收益又有风险的。买理财产品有赚钱的可能,买理财产品也有赔钱的可能。无论如何,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肯定不是一个固定值。固定收益率的叫银行存款和债券,但是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肯定比不上理财产品。所以有些人看到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率的时候眼睛就亮了,但是扪心自问,真的有这么好的东西吗?
2.承诺固定收益率,钱能收回来吗?
为什么说在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率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情况,不一定能收回任何钱?
首先我们来看看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法释〔2022〕5号)第一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借用合法业务的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促销、* *、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看到了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特别强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是不吸收犯罪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特别强调了虚拟货币的交易。具体规定表述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八)以点对点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看到了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想到了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数字货币的理财产品可能构成禁烟。
说到这里,我提到了题目中很重要的一点。为什么在不吸烟的案件中,最终要由受害者承担风险?
在2021年之前,不吸金的投资者仍然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既然他是被害人,有经济损失,判决中肯定会有继续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一项。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赔偿是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来保障的。但2021年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2021年5月1日,国务院生效的《非法集资防治和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集资者、非法集资者应当向集资参与人偿还集资款。还款过程由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因为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广义法律的一部分,条例生效后,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禁烟案件时必须将条例纳入考虑范围。所以受害人改名为“投资人”,改名后享受的待遇与之前大相径庭。
3.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数字货币的玩家,尤其是在购买数字货币理财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那些承诺固定收益类型的,可能最后一分钱都没赚到,还要把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全部投入进去。
文章标题不是“标题党”,真的是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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