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的期货(或货币周期合约公司)诈骗案件中,通常有一群员工——技术人员,他们通常受雇于公司,由技术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进行策划,担任技术人员、高管和团队负责人,只负责软件的运营和维护。当整个公司被指控欺诈时,它的技术工作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比如这些受雇于公司,只负责技术支持的员工,被指控欺诈。有没有参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局??有阴谋吗?你知道公司为期货欺诈提供的技术吗?非法占有有什么目的吗?这是值得深思的。
面对那些背负着诈骗和罪刑不协调的技术人员,如何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犯罪来惩罚?律师认为,辩护策略的选择有助于技术人员对信息网络犯罪定罪。
技术人员提供日常技术运维,不造假。
期货欺诈案件中,什么是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客服人员的行为是为了吸引宣传,夸大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吗?一点也不。引诱和夸大宣传不足以使顾客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这是要求对市场进行逆向排序和逆向分析的“讲师”的行为吗?不叫反单只是“讲师”的亲身经历。是否跟单,还是要看客户自己的选择。那些被视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人,只能操纵市场,修改数据。
对于期货交易,客户根据市场分析和预测下单,与市场交易对手进行套期保值下单,然后确定盈亏。如果行为人控制了软件交易数据,修改了市场数据或者客户下单的方向和金额,必然会影响期货交易机制,导致客户直接损失。
从技术人员的职责来看,负责技术运维的期货交易软件是我公司提供的。未开发设计交易软件,未修改市场数据,未人为添加或删除软件功能。由公司安排,负责日常技术运维服务,如检查期货软件是否脱网,是否有延迟和错误,跟踪强制平仓等。技术人员没有直接实施可以确定客户流失的欺诈行为。
此外,技术人员的日常技术运维与客户的最终流失并无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要想让期货欺诈受害人的损失由技术人员承担,就要弄清技术人员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技术人员而言,除非人为修改操纵交易软件,设置障碍,否则受害人资金损失与技术人员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技术人员不能视为诈骗共犯。
技术人员主观上没有弄虚作假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是基于技术人员与其他人员串通提供技术帮助和支持,明知他人从事期货欺诈行为。但是作为公司员工的技术人员是否串通一气并意识到这一点?
一方面,技术人员与平台组织者、策划者之间没有欺诈、接触、沟通的意图,不存在串通。技术人员通常由风险控制部门或技术部门聘用和分配。入职时公司明确了日常技术运维的任务,不存在弄虚作假的分工;实际上,这个部门与公司的其他部门是分开的。由于公司职能的限制,部门之间的人互相不了解对方的业务,很难与公司其他人形成欺诈性的联系和沟通。
另一方面,技术人员也不可能知道公司造假。一般来说,如果技术人员明知期货交易软件操作不规范,或者交易软件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欺诈或者虚假交易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欺诈故意。公司的技术风控人员既不是软件开发人员,也不是软件平台运营人员,不清楚交易软件的具体功能。
二是技术风控人员没有最高权限,无法进入软件后台。期货交易软件一般都有权限设置,不同级别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权限。显然,他们能否修改数据、操纵市场,仅限于权限最高的人,而技术风险控制员的权限仅限于查看市场数据、客户订单、客户设定的盈亏止损线和强行平仓。
技术人员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技术人员和员工的身份,以及替代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可以认定其不具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很难认识到整个平台是诈骗平台。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有造假的主观意识,那就超出了技术人员的认知范围。
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公司,接受公司管理,定期领取工资。除了商定的工资,他们不从犯罪所得中获得股息、股份或不合理的报酬。其技术运行和维护是一项可替代性很强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除公司管理层了解商业模式和交易机制外,不得存在故意或非法占有。
如诈骗案(2019)苏0206刑初27号:
法院认为,7名从犯均为该公司业务员,他们是通过官方渠道被招聘到该公司的。公司办公环境好,管理制度清晰,工资定期发放;据四位负责人供述,只有公司管理层知道“jsgj”软件渠道和客户资金流向。员工不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利润,包括客户流失。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电话和网络发展尽可能多的客户。此外,公司有奖励机制,销售人员在客户盈利时获得额外奖金。因此,7名从犯主观上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虽然在电话推销公司期货业务和提供投资建议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夸大了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但客户应当意识到投资的风险。因此,上述夸大宣传不足以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假事实行为。因此,本案7名共犯不构成诈骗罪。
4、技术人员应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被司法案件认定。
期货欺诈中的风控技术人员无意与平台的组织者、策划者进行欺诈接触和沟通,在明知公司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只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论处。
也就是说,在犯罪故意无法查明或者行为人只有间接故意和一般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定罪量刑(作者:宋鹏、杨金岭、检察日报《双证》罪:帮助诈骗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需要自认的情况。
如张等人犯非法经营罪[(2020)粤法〔20〕467号]
XX公司技术总监高维护平台,修改客户支付渠道。离职后,按照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要求,由XX公司技术人员戴负责上述平台的技术维护工作,如修改客户支付渠道、修改开通时间、解决市场停滞等。随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又如万登诈骗案[(2020)万06 13号]
万某非法获利。他通过他人联系曾某,要求曾某搭建“微交易”平台,搭建完成后提供给万,并提供平台维护等技术帮助。随后,法院认定曾某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上,律师认为,期货欺诈案中的风控技术人员虽然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只是提供了日常的技术运维,并没有直接实施可以确定客户损失的欺诈行为。他们的行为和客户的最终流失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风控技术人员是公司聘用的,拿固定工资。他们从事的是管理维护工作,替代性强,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很难认定他们有诈骗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以诈骗罪定罪。
但风控技术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修改市场、操纵数据的欺诈行为,但客观上仍提供了技术帮助。他们虽然没有主观确定具体的诈骗意图,但对犯罪活动有抽象的认识。
基于此,在辩护律师难以为无罪辩护的前提下,可以尽力为轻罪辩护,从而有助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定罪,为风控技术人员争取较低的刑期。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区块链违法犯罪,做区块链技术的公司有风险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8609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