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胡琳每经编辑:易启江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披露了一份二审裁定书,引发金融行业热议,涉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小贷)。
徐州中院认为,两家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截图。
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关于部分媒体报道的澄清》,称国家一直鼓励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集协同,发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提供客户咨询、初步风险评估、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图片来源: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平安普惠社区”公告页面
“小额贷款+担保”借贷模式案例如下:
2015年9月21日,李富春找到平安普惠小贷借钱。
当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富春签订了个人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同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富春、平安普惠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平安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的主要内容,《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平安普惠小贷给予李福春的借款。平安普惠担保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范围涵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李富春来说,需要向平安普惠支付前期服务费4200元(贷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月供,每月280元)、管理费20160元(月供,每月840元)。此外,《担保合同》还约定了李富春的滞纳金和追偿费的计算方法。
2015年9月28日,名为“深圳市新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付款人向李富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汇入小额贷款13.58万元。
事实上,李富春收到的13万余元汇款已经直接扣除了《担保合同》约定的李富春应为平安普惠担保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此后,李富春未按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平安普惠担保主张,李富春自当前还款截止日起未归还余款。平安担保公司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福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未偿还贷款本息126,976.47元。
但平安普惠代李富春担保还款后,向李富春寻求赔偿,李富春不予理会。
于是平安普惠以担保方式起诉李富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李富春向其支付赔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赔偿滞纳金64757.9元(以赔偿金额126976.47元为准)。自2016年5月19日起,
一审法院沛县法院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徐州中院。
平安普惠担保在上诉书中称,平安普惠担保收取前期服务费是有合同依据的。事实上,该公司也提供了贷款服务,一审法院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
徐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及案外人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进行大额贷款,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披露后,在担保和小贷圈引起热议。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蓓告诉全国商报记者,为了快速回笼资金(此类坏账占小贷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金),小贷公司通过担保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再由担保公司收回,这是典型的放贷+融资担保放贷模式。所以平安普惠的借贷业务不完全是借贷模式。
国商报记者发现,10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下称“金台法院”)还披露了一起平安普惠担保与借款人追索权纠纷案。
据金台法院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与出借人平安普惠签订信贷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申请额度借款。授信额度34.8万元,授信期限60个月,约定最高年利率9.2%,贷款人收取贷款手续费率3%。
同日,平安普惠担保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与被告王签订了多份担保合同。根据该协议,被告王按每月0.40%的担保费率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2017年3月7日,平安普惠小贷在扣除手续费9000元后,向被告王军发放贷款29.1万元,还款方式为36等额本息,年利率为9.2%。
但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在归还本息及担保费后,停止偿还平安普惠小贷。
2019年3月29日,平安普惠担保向平安普惠小贷支付代偿款14万元,包括代偿本金、代偿利息、代偿罚息。
平安普惠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得到了金台法院的支持。
金台法院认为,平安普惠担保赔偿后,要求被告王按照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进行赔偿,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
根据判决书,金台法院判决被告王向平安普惠支付担保赔偿金14万元、担保费840元、律师费1万元、赔偿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约定,赔偿滞纳金按照赔偿金额每日1‰的标准收取。但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平安普惠保证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补偿滞纳金。金台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那么,过去法院一般是如何判决类似担保向借款人追偿的案件的?
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燕告诉记者,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会支持保证人在履行代偿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严益民看来,“两家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判决并不多见。
他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即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这是债权人的选择。同时,由于保证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即使有人举报,由于没有受害人,刑事案件也不成立。
此外,颜还提到了一个特殊的情况,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之间是有关系的。以上两个案例中没有提到这种情况。
同时,在严益民律师看来,上述对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的判决,会让业内人士对其行为无法有准确的预期。“我们通常把法院的判决视为个人的行为准则。本来大家都在做一些事情。突然法院判决这个事情不能做了,对行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许蓓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徐州警方并没有立案,显然也没有证据证明这起案件涉及套路贷。
同时,许蓓表示,出借人是平安普惠小贷,担保人是平安普惠担保。都是持牌机构,没有超出经营范围。虽然利率有点高,但也没有踩36%的红线。他认为,我们应该等待来自各方面的进一步消息,尤其是来自借款人的一些证据,而不是这么快就下结论。
平安普惠担保:与公司实际业务不符。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了《关于个别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说:
最近我司发现个别媒体的一些报道,与我司实际业务不符。我们想澄清有关言论。
国家一直鼓励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集力量,发展普惠金融。
平安普惠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提供客户咨询、初步风险评估、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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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平安关联公司放贷遭处罚,平安通过关联公司放贷被判":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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