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梅、郭志宁、吴、杨凌聚本源食品有限公司、淳化聚本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咸阳中院委托陕西龚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孙亚梅名下的市高新区高辛路67号“汉光嘉园”1号楼10303室的房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价值为贰佰零壹万玖仟叁佰元整)。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龚欣方平(2018)法字第002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未提出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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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人民法院公告官网查询,人民法院公告时间":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3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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