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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董事长,西部黄金公司现任总经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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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讯-昨日,证监会新疆证监局网站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内幕交易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股票代码:601069)股票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张、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张(因其配偶张某华在联系唐等人后买入西部黄金股份)、在联系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唐等人后买入西部黄金股份。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西部黄金2016年年报显示,唐向阳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

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法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该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

张:

当事人:张,女,1973年7月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张非法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双方没有发表声明或辩论。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发现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因销售其冶炼厂副产品硫酸,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锰业”)建立业务联系。科邦锰业表达对外合作意向后,西部黄金立即展开合作洽谈。

2016年12月9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章与科邦锰业实际控制人杨某荣、新疆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源丰”)进行了首次见面沟通。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锰业、百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有色集团董事长郭某堂、西部黄金总经理张某华、副总经理何某章、董事会秘书唐就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会谈。会谈商定“西金合并51%,收购方式为增资扩股”。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团分别与科邦锰业、百源丰签署了《保密协议》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就拟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合作意向、收购比例和收购方式以及后续的尽职调查工作。此后,西部黄金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召开咨询会和中介协调会。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黄金宣布停牌。

综上所述,上述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二、张买卖“西洋黄金”

(1)张因其配偶张某华(知情人)获得内幕信息。

2017年1月4日,张某华作为外聘矿业专家,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章、副总经理唐、财务部主任孙某华前往两家被收购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随后被聘为百源丰总经理。任命文件于2017年2月25日签发。现有证据显示,2017年2月23日,张与妻子直接接触就医。2017年2月24日,见面后第二天,张回到伊宁(其实际居住地),第一次购买了“西部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张某华因前期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尽职调查而成为内幕人士,张因其配偶为内幕人士而获得内幕信息。

(二)张的“西洋金”交易

张的普通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30日在伊宁斯大林街证券营业部宏源证券(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一码账号为180***206,上海股东账号A253***95和深圳股东账号0138 * * 27联动。

2017年2月24日至“西部黄金”停牌日,张分16期买入“西部黄金”5400股,交易金额118677元,平均交易价格21.98元;三期共卖出1800股,成交额43488元。

张证券账户对应的同名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621700 * * * 370),买入“西部黄金”的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从张账户第一笔“西部黄金”交易(2017年2月24日)到最后一笔“西部黄金”交易(2017年4月14日),共发生7笔银行对证券交易,总金额133 300元。

根据张的办公室MAC地址、家用电脑MAC地址、IP地址与买卖“西部黄金”的MAC地址、IP地址的比对结果,并结合张的笔录,可以得知张利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西部黄金”。

(三)张买入“西洋黄金”的交易特点

根据张证券账户的交易流水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张于2017年2月23日与丈夫张某华认识后,于次日2月24日开始连续交易“西金”。交易“西部黄金”的时间与他得知内幕消息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他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汇总表、账户资金变动表、张某华任命书、相关当事人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张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西部黄金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印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1月23日

李金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金刚:

当事人:李金刚,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珠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李金刚非法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现已查明,李金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9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章与科邦锰业实际控制人杨某荣、新疆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源丰”)进行了首次见面沟通。

二、李金刚内幕交易“西方黄金”

(1)李金刚接触内幕消息。

唐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董事,因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过程,并于2016年12月26日参加西部黄金与被收购企业(科邦锰业、百元丰)实际控制人的合作谈判会议,参与后续尽职调查等并购重组,成为内幕人士。西部黄金资源开发部经理王某峰因2017年2月7日参与尽职调查成为知情人。

2017年4月1日,唐、王某峰到乌市天柱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柱设计院”)与设计院总经理讨论白源丰锰矿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与唐、王某峰的通话记录,2017年2月至4月,与知情人唐通话7次,与王某峰通话9次。

(2)李金刚的“西方黄金”交易

李金刚普通证券账户于2017年4月7日在蔡襄证券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7年4月10日,该账户买入“西部黄金”3万股,金额696750元;4月11日买入“西部黄金”10000股,金额246 100元;4月12日买入“西部黄金”13万股,金额3280719元;4月13日买入“西部黄金”2万股,金额494 100元;共买入19万股,累计买入金额4717669元。

李金刚的证券账户交易“西部黄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李金刚的理财资金和其弟李某强偿还的贷款。2017年4月7日至4月18日,其证券账户发生银行对证券交易5笔,总金额500万元。

根据查询记录和交易记录,上述交易均通过李金刚自己的手机点餐操作完成。

(C)李金刚购买“西方黄金”的特点

2017年4月1日,在联系知情人唐、王某峰后,于2017年4月7日开立证券账户。从开户日到“西部黄金”停牌日,他只买了两只股票,分别是“雷科防务”和“西部黄金”,其中“雷科防务”分三期买入2万股,占251股。“西部黄金”17手买入19万股,成交额4717669元。综合考虑、王某峰、唐第一次买入“西部黄金”前后的电话记录,开立证券账户交易“西部黄金”的时间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综上所述,李金刚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其买卖西部黄金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内幕交易的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上述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流水、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在听证会和陈述中,李金刚提出:第一,他为西部黄金服务的项目是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他认为不属于内幕信息;二是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可以合理解释;第三,其买卖“西部黄金”是基于正常的投资分析,并非利用内幕消息;第四,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第一,认定李金刚构成内幕交易,不是依据李金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对西部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因为他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和交往,进而开立证券账户、转移资金、买入股票。前者的接触时间与后续一系列行为发生的时间高度一致,因此推定其知晓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李金刚对单只股票的买入金额明显放大,且持仓集中度高,买入态度坚决,与以往的交易习惯不符。他辩解的正常投资分析不足以解释他交易的异常;第三,经审查,李金刚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李金刚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李金刚对其非法持有的证券依法处理,并处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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