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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资定罪标准,非法集资p2p名单公示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打着P2P理财模式的幌子,谎称投资有保障,承诺给予年利率8%-14.8%的高额利息,非法集资1.51亿余元...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

2014年2月,被告人尚、孙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并在哈尔滨、大庆、吉林等地设立了多家分公司。

在明知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合法资格的情况下,两被告以公司名义向不特定人宣传公司的“中时宝”、“年盈宝”等投资产品,承诺给予年利率8%-14.8%的高额利息,采用P2P投资模式,通过两被告虚构运作集资参与人吸收的投资款。

为取得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两被告还以大庆市某担保公司的名义为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保函,该公司实际上无担保能力经营。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分别担任某投资管理公司多个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组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并获取工资、提成。

案发前,某投资管理公司向118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51亿余元,已向集资参与人返还本息6729万元,738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9186万元未返还。被告人尚、孙将募集资金中的2600余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欠款,将3000余万元用于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余集资款的去向不明。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孙某某仍逃缴某担保公司的出资。

被告人尚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他们打着P2P理财模式的幌子,谎称投资有保障,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尚某、孙某某抽逃某担保公司增资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逃出资罪。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作为某投资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某投资管理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宣传“中时宝”、“年盈宝”等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孙犯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系主犯。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尚、孙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吴某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七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尚、孙被责令退赔集资款9186万元。

(来源:长沙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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