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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终审判决,冠福控股公司判决书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股票代码:002102股票简称:ST观复公告编号: 2019-272

观复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5号案第15482号。

民事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观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观复股份”)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出具的粤民初字(2018)第15482号民事判决书。南山区法院诉被告、林、林文昌、林、陈中娇、宋秀荣、林佩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鹏实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6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 JYZ S0078)擅自以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发生关系。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元,贷款月利率为16%。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同日,观复有限公司向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了编号为0012197的《转让授权书》和《借款凭证》,申请贷款25,000,000.00元,程铮小额贷款公司按约定向第三人陈鹏实业发放贷款25,000,000.00元。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保字S0078-2),与林、林文昌、林、陈中娇、宋秀荣、林佩英为上述股份借款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陈鹏实业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转账共计人民币1,010,640.00元。此外,借款未偿还,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5日,对这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提出辩护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接收(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传票>法律文件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8).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观复股份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按日利率16%计付。/30天的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罚息为每日16%。/30天*0.5*逾期天数的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日复利16%。/30天*1.5*逾期天数的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至2018年7月3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730,848.36元,其中利息500,181.57元,罚息230,090.79元,复利为。

2.请求判令林、林文昌、林、陈中娇、宋秀荣、林佩英、上海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天;

3.要求、林、林文昌、林、陈中娇、宋秀荣、林佩英、上海承担本案五日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被告观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4,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计算);

2.被告观复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4731.00元;

3.被告林、林文昌、林、陈中娇、宋秀荣、林佩英、尚海对观复股份上述第一、第二还款义务承担五日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观复追偿股份;

4.驳回原告程铮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54.24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70454.24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是否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已披露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公司为关联公司福建同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福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逾期,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不得而知。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2018年公司已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同福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在认真研究后做出下一步回应。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法事项,自2018年10月起引发相关纠纷和诉讼。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历史资料中不存在与该等诉讼事项相关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控股股东违规所涉及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原告在各案中的诉求均有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对上述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依法合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违规情况详见深交所《关于回复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由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依法合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刊登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参考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字第15482号:传票、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观复控股有限公司

董·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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