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局〔2019〕78号)显示,富邦华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谊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7年7月、11月,富邦华谊银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2017年11月,富邦华谊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部分个人的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富邦华谊银行依法改正。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富邦华谊银行是一家港澳台合资银行。成立于1997年3月20日,注册资本21亿元。公司位于上海,两大股东分别是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和富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贷款人进行处罚:
(一)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4)允许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支付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贷款人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合格的个人贷款;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将所有贷款调查事宜委托给第三方;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
(六)指使借款人以虚构的情况获取贷款;
(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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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6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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