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高拱
我院受理(2015)穗粤法4672、4673号原告广州市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龙氏贸易有限公司、曾有文、曾、、、曾丽、杨、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为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通知你送达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15)穗粤法今敏子楚第4672号如下:
1.被告广州龙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按月息1.5%计算,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按月息1.2%计算,2014年11月7日起2。被告曾有文、曾、、曾、、曾李、杨、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龙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有文、曾、、、曾李、杨李云、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广州市龙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龙氏贸易有限公司、曾有文、曾、、、曾丽、杨、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015)穗粤法子楚第467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按月息1.2%计算)2。被告曾有文、曾、、曾、、曾丽、杨、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对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有文、曾、、、曾丽、杨李云、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被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曾有文、曾、、曾丽、杨、佛山市南国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为公告日期)
2016年
联系人:杨法官电话:020-8300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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