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但不足2倍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全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全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调整为42456元以下。标的金额在42456元以上不满169824元(含169824元)的,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9日
来源:民一亭
稿件:易晓峰、苏越
编辑:张培
校对:古埙
审核:龚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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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通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7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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