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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一过世老人欠银行2万元贷款,银行将其亲人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俗话说得好,

还债是天经地义的。

一个借款人生前向银行借钱,

在还款完成前就去世了,

是不是不需要还债了?

谁应该偿还贷款?

近日,遂川县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被告叶某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息。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某是叶某文的儿子。2019年3月,叶某文与某银行签订《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借款4万元。2021年7月,叶某文死亡,尚有2万元银行贷款未还。后来,银行将叶某文的父母和儿子叶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代为偿还所欠贷款。经查,叶某文于2015年离婚,死后仅留下一套房子。他的父母书面放弃了继承权,他的儿子叶是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叶某文生前与银行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某文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构成违约。

叶某文死亡后,其继承人应以所获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代为清偿债务。叶某文父母因放弃继承冯某国留下的房屋,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叶某继承叶某文遗留的房屋,依法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贷责任。

法官的陈述

有限继承是民法典继承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1条

继承人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内容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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