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辛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生、戴瑞、杜丽萍、李珊、牛润:
原告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辛雷商贸有限公司、李永生、戴瑞、杜丽萍、李珊、牛润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董敏子楚终字第5997号民事判决认定:1 .被告鄂尔多斯市辛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8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2.被告李永生、戴瑞、杜丽萍、牛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珊对上述款项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永生、戴瑞、杜丽萍、李珊、牛润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鄂尔多斯辛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2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我公司现将其全部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杨勇平,并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杨勇平支付该款项。
债权人: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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