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购房合同新规,购房合同中的n多陷阱,你知道几个?

购房合同新规,购房合同中的n多陷阱,你知道几个?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合同文本中疑似不平等条款

市民付女士向新民网反映,她和丈夫交了10万元定金,认购了位于浦东新区南汇新城山云路55弄的新房“星语朗庭”。随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将正式签订时,发现很多条款“不平等、不公平”。

购房者想要求解释修改合同。购房订单中“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当场受理”的那句话,早就暗暗埋下伏笔,让付女士夫妇一下子陷入了“被违约”的窘境;提出退房要求,一份“延期付款签约申请”让夫妻俩面临“被收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的罚息”的风险。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479名买家中,不少质疑“霸王条款”的买家似乎都处于这样的困境。开发商甚至给出了“神回复”:如果合同不合理,法院会在诉讼中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销售被指包装乏味。

买房陷入连锁

付女士说,她和丈夫原本打算买“星宇朗庭”的B2公寓,售楼人员说已经“售完”。在对方信誓旦旦“旧带新优惠1.5万元”的“口头攻势”下,他们还是认购了公寓a。

2月26日,支付10万元定金后,采购订单上写着“3月5日签约”。对此,付女士夫妇表示“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延期签约”。随后,卖方提供了延期付款签约申请,改期3月25日签约,首期支付房款70%。此时,折腾了半天看房的付女士和老伴已经筋疲力尽。再加上卖“放心吧,都是统一格式的,不会有问题”的承诺和催促,所以他们“急于买房”。他们签署了这两份文件。

3月25日,付女士再次来到售楼处,准备签合同付款。销售带来了一张类似于之前“采购单”的“签单”,要把交的定金折算成首付。就在这时,“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均现场受理”的说法立即引起了付女士的警惕,并立即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傅女士细看后认为,《补充规定》有很多地方是故意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和风险,明确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购房者来说,就是“不平等不公平”。为了慎重起见,她马上回复说“你先咨询一下相关部门再做打算。”

3月27日,付女士夫妇再次向销售表示“必须修改补充条款,否则退房”,但销售随即在微信上回复:合同已在主管部门备案,不会更改。对方还强调,在2月26日签订的购房订单中,已经白纸黑字约定,购房人“均接受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同时,延期付款签约申请书写明,首套房款274.9万元未按时支付,开发商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收取罚息。“如果再延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如此强硬的态度,付女士表示强烈不满:对于“购房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部接受”这样极其重要的内容,为何“事先知道”的销售在现场只字不提,用“闷包”的方式“忽悠”购房者签字;而“高额罚息”就像一条“锁链”,让购房者“无路可退”。“这不是给我们‘埋地雷’和‘挖坑’吗?!"

越看条款越害怕。

质疑缺乏权利保护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付女士向记者“点明了重点”。

问题一

条款:如乙方抵押贷款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前足额支付至甲方账户,则乙方构成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质疑:虽然合同排除了因银行贷款额度或贷款政策导致的逾期贷款风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买方无责任,应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实际付款时间为准,不应将违约责任和风险强加给买方。

问题2

条款: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本合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

质疑:买受人应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逾期每日支付房款0.5 ‰的违约金;开发商违约只需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0%,逾期只需支付房款的0.5%每日违约金。

问题3

条款: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及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或再抵押,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问题:如果房屋被开发商抵押或再抵押,购房者是否已经失去了维权和追究责任的可能?

问题4

条款: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不是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

质疑: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与购房者协商,纯属单方面“强加于人”。签约后,一旦出现问题,开发商完全可以以“自愿签约”、“风险自担”的名义拒绝购房者的一切合理诉求。

付女士直言,这许多条款让她“更害怕”、“更担心”。“在我们这个479人的购房群中,很多人也说这是‘霸王条款’,很可能会让我们以后处于维权的不利地位。”

条款要遵循公平。

开发商承诺协商。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玉斌律师。他明确回答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随后,记者与开发商雅戈尔旗下的上海雅苑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针对购房者指出的“不平等、不公平”条款,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每个购房者都可以对合同提出意见,但买卖合同已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能更改。如果存在“霸王条款”,买方可以起诉,法院会判合同无效,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付女士关心的“是否存在抵押或再抵押风险”的问题,该负责人反馈称,该项目目前不涉及任何抵押,后续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记者马上问:“合同里明确‘卖方不需要另行通知’,现在口头告知另行通知。这两种说法不一致。哪一个为准?”对方听后语气立马缓和了不少,说是来解决问题的。至于合同条款,他会和公司法务部协商,但后续要看公司法务部和主管部门是否同意修改。

记者还向该负责人讲述了付女士的遭遇,她因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和说明义务,被“同意”接受全部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并因此可能因“违约”而承担高额罚息。对此,该负责人解释,接待付女士夫妇的是通策房产的销售,是第三方机构。作为开发商,他们没有认定付女士有违约责任。对方答应采访约富女士,全力协商。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经过初步沟通仍未达成一致。对此,“新民助农”将持续关注。

记者王军

来源:新民晚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购房合同新规,购房合同中的n多陷阱,你知道几个?":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202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