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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需要还吗,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不还会怎么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在生活的很多场景中,钱是不可或缺的,衣食住行各方面也需要用钱来互相交换,以达到交易的目的。正因为如此,缺钱成了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而这也导致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别人借钱渡过当前的难关,但你需要在未来还清曾经欠下的债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借贷活动都会受到保护。以下三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是不需要偿还的。

第一种:违背真实意思形成的借贷关系。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在云南昆明,张某、肖某以还贷为名,邀请杨某到某KTV包间。在包间内,张某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威胁,致使其陷入恐惧状态。随后,张某等人责令杨某分别写下7万元、9.5万元两份欠条,要求其事后偿还。

2016年,张某以这两份欠款为由,向呈贡区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借贷关系存在问题后,对张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张某、肖将杨某约到某酒店停车场,让其签订一份35万元的假借款合同,并要求杨某写一份具体的还款计划。

2017年,张某指使肖某利用这份虚假借款合同再次向呈贡区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他们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检察院在审理后还起诉了张,起诉理由是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事后,张夫妇受到相应处理。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第143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明明杨某不想借钱,张某和肖某却以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杨某签了两张借条。那么张的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也违背了意思真实的原则。同时,张某等人采用暴力殴打的方式逼迫杨某签订两份借条和一份虚假借款合同,其行为也涉嫌违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肖利用虚假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是利用虚假借款合同提起诉讼,非法占有杨某的财物,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通过犯罪手段形成的借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同时债务人违背真实意思所作出的借款行为也是无效的,但需要在庭审时提供证据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

第二种:明知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贷款。

[案例回顾]

2018年,吉某给同镇的窦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了时间、借款金额、约定还款时间,还注明了逾期还款按日计息100元的内容。10月17日,窦某一次性借给窦某10.6万元,后借给对方2000元。

2021年,因吉某长期不偿还这笔债务,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窦某向法院提交了这张借条的照片。但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窦某的诉讼请求,给出的理由是,窦某与吉某订立此借贷关系时,作为债权人的窦某在明知吉某借款后,仍将其用于赌博,且仍多次为其提供借贷服务,认定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外,窦某出具的借条照片并非在借款签订当日拍摄,而是在借款关系出现一个月后拍摄,不能支持其诉讼要求。且在质证阶段,吉某对交付资金提出异议时,窦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窦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将借出的款项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制止或劝诫,还将其财物提供给对方,为债务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在性质上,这种借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也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损害,因此形成的合同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种:高利贷。

[案例解释]

2017年,哈尔滨某高校学生小英向当地小额贷款企业借款3000元,但实际签订的借款金额为5000元,其中2000元为扣款的“斩首利息”,还约定了高额利息。随后,发现债务人还款困难,便介绍给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张。

随后,张某以偿还之前的债务为由,要求小英签订借款金额为15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小英并没有收到任何资金,只是债务上升到了15000元。此后几天,小英多次被公司员工逼迫签订借款合同,累计负债达20多万元。

报警后,公司成员全部被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受到相应处罚,小英未还债务无需偿还。

[以案普法]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利贷已经成为破坏民间正常借贷关系的一大毒瘤。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故意以“砍头利息”和常规贷款的方式提高应偿还的金额,再通过故意提高贷款金额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借款约定的利率,并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当约定利息有超出规定金额的高额利息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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