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唐某与沅江某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借款账户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当日,唐提交提款申请,要求将该笔借款5万元转入其指定账户,沅江某银行将该笔借款转入上述账户。借款到期后,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双方发生纠纷,银行诉至法院。
庭审中,唐虽然承认借款手续是他办理并签字的,但提出自己是在帮他人借款,实际使用人是他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应直接起诉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汤灿的辩护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法官的解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贷款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生效,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生效。合同一方只能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索赔和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贷款的实际用途和实际使用人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即使借款人即名义上的贷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贷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具体来说,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对方是沅江某银行和唐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沅江某银行已将贷款支付至合同及提款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完成了贷款义务。唐某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此,唐以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为由的抗辩不能对抗其还款义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唐与实际使用人另有法律关系,依法不在本案审理。
法官的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好心或好意帮别人办贷款,以为只要不是实际使用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1.一旦贷款逾期未还款,作为贷款的抵押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同时也可能因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抵押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往往存在亲戚、朋友、邻居、同学等亲密关系,对如何承担贷款责任几乎没有书面约定,导致抵押权人承担还贷责任后难以向实际使用人追偿,自身权益难以保障。3.如果典当行在将贷款资金交由他人使用的过程中放贷牟利,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能涉嫌高息放贷,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者
法官,已经给人贷款了怎么办?
首先要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保证贷款不逾期,以免影响自己的征信。同时要和实际使用人就贷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做出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为我们后续的追偿留下依据。最后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以个人名义借钱给他人,以免权益受损!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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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以自己名义给别人贷款,能起诉吗,以自己名义帮他人贷款借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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