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高利贷已经成为民间借贷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衍生出各种套路贷和严重的社会后果,不仅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更重要的是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并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止并不断伴生各种社会问题,除了监管不力之外,法律上的难以有效地打击所形成的只违规不违法才是高利贷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
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给非法放贷的认定和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将高利贷正式从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这对高利贷毒瘤会形成强烈的高压打击态势,相信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以及各种套路贷形成有效的净化。
首先,我国相关部门从严对高利贷等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高压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律上给予支持。从而将利息超过年利率24%界定为高利贷的标准。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这被认为是不是高利贷利率水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超过综合年化收益率36%以上就是高利贷,并对超过36%的利率不予保护。
2018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非法高利贷进行专项打击。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成为重拳打击对象。并从此开始了对高利贷、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行为进行从严打击。
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货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被认为是对各种社会贷款机构、网络贷款平台进行从严清理的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民间借贷必须有合法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这被认为是从严规范民间借贷和放贷行为中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法律依据,并开始从严以打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行为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通知》将高利贷等行为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也向银行业从业人员、银行机构与社会贷款机构的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的切割,从此切断了社会信贷机构和网络信贷平台的信贷资金来源。
从2018年开始,公安部门就一直在严打套路贷等高利贷行为,并将其视为扫黑除恶行动的一部分,并取得了现实可观的成效。
2019年2月公安机构通报,全国公安机关严打“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以来,共打掉1664个“套路贷”团伙,破获21624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抓获1634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2019年9月3日,公安部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对全面推进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10起典型案例。
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部落地“套路贷”团伙线索、铲除窝点,打掉“套路贷”团伙开发使用的非法放贷APP、非法网络借贷平台,查扣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案资金、依法追缴,打掉专门从事非法催收业务的职业催讨团伙、依法处理。要主动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套路贷”案件中暴露出的漏洞,积极配合开展源头治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彻底铲除“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滋生土壤。
根据会议通报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效。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
应该说,相关机构对打击高利贷行为是努力的,取得的结果也应该是比较有效的,但各种高利贷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原因何在呢?
其次,为什么对高利贷进行各种从严打击却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禁止高利贷行为?原因是法律上对高利贷行为缺乏法律界定和制裁
2019年3月15日,央视曝光“714高炮”乱象,多款金融产品被点名。“714高炮”就是所谓借款期限只有7天或者14天,金额在500到1000元不等,且带有高额砍头息的各种贷款产品。据央视报道,有用户拆东墙补西墙,从最初的7000多元,3个月后变成了50多万元,每天的逾期利息达1万多元。央视曝光的130多家714高炮平台或贷款超市名单甚至包括百信金融等一众知名平台,甚至融360也惨遭点名,并提出融360入驻着大量的小额贷款商户,包括 “酷卡”等,他们为商户推荐客户,每成功放出一笔贷款,他们就会收取一定的高额费用,这也是无数家庭噩梦的开始。
为什么高利贷屡禁不止甚至变换一个马甲继续大量出现和存在呢?原因就在于高利贷没有从根本上进入法律的界定范围。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点第(四)项规定中,明确表示“高利放贷的行为,都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从而在法律上对高利贷行为缺乏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惩罚约束。
我国对高利贷的认定基本上是以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根据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只能明确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包括的内容和出现高利贷行为如何法律解决这几点:
一是年化综合利率即包括各种费用的利率超过36%,一律属于高利贷。
二是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不仅仅是指借贷利率,更应该是综合成本,包括了提前收息、各种收取的费用等。
三是综合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律界定为无效,借贷人可以不予支付。
四是借贷综合费率超过36%虽然属于高利贷,但并代表着借贷本金和综合利率36%以内的利息借贷人可以不还。其中本金和24%综合费率以内的这部分的权益法律仍然是支持的。而24—36%这部分利率法律不支持、不反对。
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界定了,综合收费在年化费率36%以上都是属于高利贷,但从事和发放高利贷并没有列入违法的界定,而仅仅是明确超过36%的利率国家不支持。是法律禁止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条款规定,这种独角的法律规定无疑助长了各种高利贷的泛滥。
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不仅界定了从事日常贷款业务的机构要经过批准,更是明确民间借贷必须有合法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这被认为是从严规范民间借贷和放贷行为中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法律依据,并开始从严以打击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行为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因此,后来的一些高利贷行为和对一些借贷平台的处置基本上是以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来定性的,所以对高利贷的法律威慑仍然严重不足。
其三,高利贷入刑将从法律上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并为建立良性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空间和可能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经济秩序的一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金的融通并进而支持经济发展有有利的。
但同时,高利贷行为则是对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和融资秩序的严重破坏,并因为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
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给非法放贷的认定和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将高利贷正式从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这对高利贷毒瘤会形成强烈的高压打击态势,相信会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以及各种套路贷形成有效的净化。
实际上,这次的所谓将高利贷入刑主要是以打击非法放贷的行为方式出现的,主要是对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量化,特别强调如果借贷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以刑法非法经营罪论处,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和5倍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并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这被认为是对实际利率的界定并对各种砍头息、套路贷和“714高炮”平台形成强力的威慑。
《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这被认为是对金融机构参与高利贷行为将进行法律惩罚。同时对各种暴力催收行为进行从重惩罚的信号。
作者:麒鉴,银行资深高级管理人员,作者原创,欢迎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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