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珀公告编号: 2021-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欧普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市的决定》(深交所[2020]390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020年5月11日,欧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欧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市决定书》(深交所[2020]390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
一、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工作进展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债务重组,希望改善公司资产,化解公司债务危机,确保公司持续经营;积极逐一解决2018年、2019年非标意见涉及的问题,争取尽快解决所有相关不利因素,争取2020年多方面净资产为正,财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报告,满足恢复上市条件。但由于公司债务情况复杂,重组方案的推进受各方谈判结果等多重因素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于2021年1月6日10时至2021年1月7日10时在JD.COM拍卖破产清算平台公开拍卖。根据JD.COM拍卖破产清算平台的页面显示,拍卖失败。
(二)公司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梳理各方面业务流程,实行授权、审批、执行职责分离,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促进公司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将继续维护新老客户关系,尽可能消除本次危机对业务的影响,努力恢复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努力保持子公司广东叶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稳定生产经营,保持与主要客户的沟通和交流,以尽快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恢复盈利能力,争取在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恢复上市。
(四)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五)公司积极开展恢复上市保荐工作。募集恢复上市保荐人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尽快完成与保荐人签署恢复上市协议的工作。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757-28977053
传真:0757-28977053
电子邮件:opzqb@oupuzw.com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芦洲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7号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建议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普王智有限公司
董·
2021年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珀公告编号: 2021-006
欧普王智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和新诉讼的公告
近日,欧普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相关材料。诉讼材料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2019)民01民初1816号案进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源诚顺”)的担保合同纠纷,详见《关于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和诉讼进展公告(AnnouncementNo:2020-061)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㈡进展
上诉人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上诉人欧普王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涉案保函的效力;如果涉案保函被认定无效,欧珀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承担保函无效的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有效:...(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欧珀公司与中基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保函无效并无不当。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伪造、变造代理决议,在合同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欧珀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情况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恒源诚顺作为专业投资企业,明知上市公司信息应当公开,却未对欧珀公司出具的保函履行尽职调查。因此,不仅可以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还可以认定其知晓澳普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利浩越权出具保函的事实。在此前提下,欧珀公司不应承担保函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欧珀公司应当承担保函无效后恒源诚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恒源成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澳普的上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第1816号民事判决;
2.驳回福州恒远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元,99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3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990元。
这是最终判决。
二、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021)粤民初字第79-84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德中等6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3月12日开庭。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德中等六名投资者。
被告:欧普斯智能网络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价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共计72153.06元。详情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是发行a股股票代码为002711的上市公司,原告是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2020年12月7日,被告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判决,被告有严重的虚假陈述。他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期是2016年11月1日,曝光日期是2019年2月27日。基准日为2019年3月22日,基准价为4.5元。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而投资其股票,在此期间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依法赔偿。
(2)诉讼的进展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21年3月12日开庭。
第三,对公司的影响
1.在公司与恒远诚顺担保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以审计报告最终结果为准。
2.投资者诉讼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参考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中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欧浦智网2021半年报告什么时候出,002711欧浦智网股票最新消息":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437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