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珀公告编号: 20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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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斯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其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普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斯小额贷款”)通知,欧普斯小额贷款就相关合同纠纷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欧普小贷与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号:(2020)粤0606民初第5408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人:、陈、陈。
5.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刘志强签订借款意向书,双方约定原告决定向被告刘志强提供借款,并按被告刘志强的授信额度收取评估论证综合费,日综合费=授信额度×0.0354%。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志强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欧结字[2018]第120401号)。贷款利率为每日0.048%,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金额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第4.1、4.2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19年6月4日前还款50万,2019年12月4日前还款50万,2020年6月4日前还款50万,2020年12月4日前还款300万(第6.1条);被告刘志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第7.2、7.4条);被告刘志强违约,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志强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四款);如被告刘志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使用贷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应于当日由被告刘志强承担(第10.2条)。原告与被告陈、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120401号),该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120401号)中原告收益的实现,被告陈、陈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主要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第一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告刘志强支付借款450万元,但被告在还清第一期还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20日后,仍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息。为主张本案被告的权利,原告与广东元浩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3万元,二审律师费1.5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陈、陈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志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安全。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陈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索赔:
(1)被告刘志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及罚息(利息、综合费用及罚息的计算方法:以40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为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共计549698.63元)。
(二)被告刘志强暂负担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陈、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7.判断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贷款利息497040元及罚息(计算方法:35000元暂至2020年3月18日,2020年3月19日至实际结算日按400万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澳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纳律师费3万元;
(3)被告陈、陈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437.59元,其中1632.66元由原告、陈、陈负担,46804.93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被告陈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被告、陈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云分院。
(二)欧普小额贷款与刘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号:(2020)粤0606民初第5412号。
4.被告人:、陈、陈。
5.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刘永强签订借款意向书,双方约定原告决定向被告刘永强提供借款,按照被告刘永强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0.0354%收取评估论证综合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永强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欧结字[2018]第120402号),约定被告刘永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第3.2、3.3条);贷款利率为每日0.048%,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即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未还金额×日利率× (1+50%) ×逾期还款天数](第4.1、4.2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19年6月4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2019年12月4日前归还50万元,2020年6月4日前归还50万元,2000年12月4日前归还300万元(第6.1条);被告刘永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币种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7.2和7.4条);被告刘永强违约,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永强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四款);如被告刘永强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分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应于同日由被告刘永强负担(第十条)。原告与被告陈、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120402号),该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120402号)中原告收益的实现,被告陈、陈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主要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第一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原告约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告刘永强支付借款450万元,但被告在还清第一期还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20日后,仍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息。为主张本案被告的权利,原告与广东元浩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3万元,二审律师费1.5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陈、陈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永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安全。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陈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索赔:
(1)被告刘永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及罚息(利息、综合费用及罚息的计算方法:以40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为24%,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共计549698.63元)。
(二)被告刘永强暂负担律师费3万元;
(1)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及贷款利息510,480元及罚息(计算方法:暂定37,666.67元至2020年3月26日,2020年3月27日至实际结算日按400万元年利率24%)。
(二)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澳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纳律师费3万元;
(3)被告陈、陈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343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437.59元,其中1632.66元由原告、陈、陈负担,46804.93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被告陈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被告、陈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中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以审计报告最终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为准。建议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普斯智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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