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终结诈骗 民商法律网
也许你平时一定看到过“无需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的小广告或者接到过推销贷款的电话,作为业内人士,我要告诉你的是:
目前贷款公司鱼目混杂,很多小贷款公司为了创业绩,搞起了”套路贷“,也就是在正常的贷款过程中设置重重套路,一旦你从他们那里借款,轻则需要高额还款,重则倾家荡产、声名狼藉,更可怕的是:
骗子手中有完美的证据链条,你们想走法律渠道成功维权几乎不可能。套路贷公司的套路主要有这几步:
1
寻找肉鸡
每一个搞“套路贷”的公司,都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而且一般有炫酷的网站和APP,有一批西装革履的员工,我们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吸引“肉鸡”。
谁是“肉鸡”呢?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是我们的首选对象。因为他们的征信、资质基本都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想用钱,必须要找我们这些小额贷款公司。
所以,必须要有一些能触动他们贷款欲望的广告词,针对大学生或者征信有问题的人,我们就告诉他“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针对有房、有车的小老板但是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我们就告诉他“有车秒贷50万、有房秒贷100万”,这些广告词通过我们业务员日夜不停的电话和小卡片散出去,张网以待,只待有人上钩。
你们也许会问,这些人没有抵押物、资质也不好,你们就不怕他们还不起吗?说实话,坏账率还是有一点的,毕竟有些下三滥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与高额的回报率比起来,我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
只要有人上钩。
2
固定“合法证据”
找小额公司贷款的人,一般都很需要这笔钱。再加上很多人不明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所以,他们大部分都会听从我们的指令。我们的套路也正式开始。
最主流的做法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
所谓签订阴阳合同,就是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他要贷10万块,我们在借条上写“他欠我们15万块”,肉鸡如果提出疑问,我们一般会说这有5万是违约金,只要到期还就没事。大部分人以为这是行规,所以会愉快的签字。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也是用了很大心思的,还款日期一般精确到几月几号几点几分,而且,我们一般会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和肉鸡签订借款合同。至于这些是为了什么用,一会再告诉你。
签完合同还只是完成了第一步,我们要做的是在法庭上让法官挑不出毛病,所以还要伪造银行流水。我们会先把肉鸡借到的15万块打到他银行卡中,然后让他去银行把钱取出来,留下银行取款的流水。随后,再让他把5万块现金给我们。他给现金是留不下什么证据的,所以即便闹到了法庭,他欠我们的也是15万,由合同和银行流水互相印证,谁也无法推翻。
除了“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这两种主流的做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做法。比如针对有房产的肉鸡,我们就会让他把房子“网签”,因为这样房子就无法交易,主动权就在我们手里了。而对于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学生,特别是年轻漂亮的大学女生,就只能牺牲自己的色相了,所以“裸条借贷”一度非常流行。这样做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后续套路做准备。
3
故意违约
说实话,大部分需要短期资金的人,其实还是能按期换上贷款的。但是,做“套路贷”的公司是不满足于这些利息的,我们更大的目的,是让你无法还款。
怎么办呢?不接受你的还款呗。比如要求你必须现金还款,但是到时间的时候就是不给你见面。因为你是和员工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只能还给这个员工。而且合同的还款日期一般写的是截止到几点几分,罚息也很高,所以只要保证在这个时刻钱你还不上钱,我们就赢了,那意味着你至少要再多还一倍的本金。
而一旦你违约,我们就要开始“平账”了。
4
醉翁之意不在酒
“平账”是我们要盈利的主要手段。一般有这么几种:
对于没有什么抵押物的,我们就忽悠他再去另外一个小额公司贷款,来还我们公司的贷款。其实另一家贷款公司也是我们开的,我们只是让他再重复一次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的步骤,进入另外一个坑。有的人不知道利滚利的可怕之处,往往是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曾经有个借五万的年轻女子到最后要还款170多万。
对于有抵押物的,就更好办了。有房子,我么就把房子据为己有了,因为之前会让你“网签”,你根本卖不出去,这个时候,我们会逼迫你签一个长达20年的租约,以低价把房子租给我们。我们再以高价转租给别人牟利,这样即使你还得起贷款,这个房子的使用权也不归你所有了。有车的,就把车给你拿走,再放到租车公司那里赚钱,又是一台印钞机。
而你呢,除了利滚利的天价利息,一无所有。
5
成功的保障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如果你认为靠以上几个合同就能搞“套路贷”,走上人生巅峰,那你想得也太简单了。兔子急了也咬人,哪个人愿意做砧板上的鱼肉任你宰割呢?他们势必要挣扎,要反抗,要起诉你,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和“暴力”团队做保障了。
如果你选择到法院起诉,我么一点都不怕。
前面你和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以及银行货真价实的流水,都是我么最有力的证据。你要明白,就是法官再同情你,他也只能相信证据,而不是你的眼泪。
如果你选择死猪不怕开水烫,那么我们也不客气。
专门的坏账追踪小组24小时运作,我们招聘一片凶神恶煞、面目狰狞的人,每天跟着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睡觉。他们一不偷、二不抢,就是盯着你,即使你报警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这是民间借贷纠纷,警方不能随意介入,否则我们可以投诉。
爱面子、珍惜前途的大学生就更好办了。给他的班主任、父母、亲人挨个打电话、发信息,一般不出两轮,他的父母就会乖乖还钱,要不然自己辛辛苦苦培养十几年的孩子名声全都毁了。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些大学生借款的原因可能就是为了买一个新潮的手机或者几盒化妆品。
真正遇到刺头不要命的,我们也就真不客气。在你家房门上刷红漆、路上制造些麻烦,就够你受的了。实在不行,就把你拉到一个小黑屋关起来,用各种手段羞辱你,直到你屈服。
对了,我就是为了搞定一个不听话的“肉鸡”,才铤而走险拘禁了他20多个小时,后来被抓的……
听二弟说今年国家“扫黑除恶”把打击套路贷也纳入其中了,搞得我心里怕怕的,不知道以后国家会不会加强这方面的打击。但就以前的情况来看,只要我们不搞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些事,国家的法律对于我们还真是无可奈何,毕竟法律讲究证据,我们拥有了完美的证据链,你们能奈我何?
延伸阅读: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
一、“套路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瞿某等诈骗案例中,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通过散布“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等谣言,而后空放的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杭某写下虚高的借条,受害人因此形成的并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而后通过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恐惧中错误的处分了自己房产(其以为是抵押借款),最终结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产被诈骗团伙瞿某等合伙卖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是未成年写下的高额借条上的数额,而后目的演变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并一步步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吓等,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在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及律师在明知受害人没有取得借款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被害人的相关财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后因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律师才申请撤诉、解除诉讼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师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2]在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贷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团伙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在本次套路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韩某等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该案中,被害人许某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韩某等开设的高利贷公司借钱20万元,取得借款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六人即跟随许某确保其还钱,在发现许某无法当日还款的情况下,将许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进行殴打,直至次日许某家人筹款20.5万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禁,债务确实存在,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将徐某拘禁在宾馆房间限制许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债务,并且存在殴打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同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以及诈骗行为,数罪并罚,并非牵连犯。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从构成要件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该社会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客观方面,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在套路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恐吓以及堵门等行为,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二、“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要点
(一)法律适用问题
“套路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贷”涉及的罪名更加丰富,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上从严。
涉及具体适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逐步分析:
1.罪名的选择适用
首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比较,敲诈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一般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相比较,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不明知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2.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1)犯罪集团的认定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比如,J区法院判决的陈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运作主体,实施套路贷犯罪,依法认定犯罪集团。
F区检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诈勒索案,是一个组织和运行较为松散的团伙,各成员间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别各自作案,套路贷中间有高利贷、分赃并不以一定的架构来分,基本上是谁参与谁分赃,最终未认定犯罪集团。
(2)主从犯的认定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全程参与的马仔,以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认定从犯。
对于个别事实、个别环节参与的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帮助、次要作用,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3.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物认定。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观点认定以瞿某某占有的95.2万元来认定,最终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来认定,194万元。
(2)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4.关于既遂、未遂的认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数额认定既遂,未失去仅被骗借条的,认定未遂。
(2)对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要没有被划转,认定未遂。
此外,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但是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以及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有待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二)“套路贷”案件的侦查要点
所有的侦查工作都要围绕“套路”来进行。借贷人来借贷—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上门看房或其他租房担保、担保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制造违约—要求再提供担保借钱或强行平账(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强行讨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占有房屋或给房子办网签阻止被害人交易—获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证工作也要围绕这个“套路”展开。
1.客观证据,列举如下:
(1)以从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
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2)虚高借条。
(3)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的情况
(4)担保合同。
(5)平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民事诉讼的资料,一般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
(7)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嫌疑人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机机主姓名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也要调取。如B区办理的瞿某某案,手机通话记录与钱进出被害人卡的时间高度吻合。
2.主观证据,列举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2)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内部人员的分工
(3)马仔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4)后平账对于前平账是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间关于被骗的“同样套路”的印证。
(6)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要尽量详细,比如:带我去农业银行吴淞支行转账的张三。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陈述为纲,各嫌疑人供述为内容,进行比对,固定具体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
(8)关于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固定。
3.侦查策略
(1)被害人的陈述一定要做得详细,特别是与上述实行行为的相关的细节证据,对于一些违背常理的要仔细询问原因。比如:对虚高的借条、翻倍的平账有没有提出异议,要有合理的解释。
(2)尽量争取马仔等从犯对主犯的指控。
(3)马仔出面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查清其经济状况,是自己出借的钱还是帮老板出面。
4.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是否涉及犯罪的证据要注意调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银行走流水、公证、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觉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证据进行固定。
结语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上海政法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问题并开始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笔者希望通过此文为后续公检法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一些经验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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