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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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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和投资都是“给钱”。有什么区别?出资后约定不参与管理、运营和风险,只按比例收取固定收益。该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近日,秦州区法院天水县法院通过准确定性和反复调解,成功审结了一起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9年4月1日,张(甲方,合伙人)与天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乙方,合伙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企业经营情况后,自愿成为乙方股权合伙人,合作期限一年,从乙方股权中分红。乙方每月按甲方股本的1.3%支付股权收益,每月分红结算;甲方自愿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股权3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双方确认甲方股权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乙方出具收据作为股权凭证;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由乙方购买股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甲方股份可由乙方原价购买,期末股权收益按期结算;甲方不参与乙方公司的经营,不享受公司年度损益结算,不承担公司经营的其他风险责任;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

同日,天水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张某出具确认函(回执)及股权分红收益明细表,确认张某持股金额为30万元,合作期间股权收益为4.68万元。合作期间,天水某小额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张安支付投资收益3.12万元,至今投资收益仍为1.56万元。合作期满后,在张某的催促下,天水某小额贷款公司将投资本金19000元返还给张某,剩余投资本金281000元一直未返还。张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天水某小额贷款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张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应按其出资份额承担公司的损失,不应要求返还出资。但他也承认,张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只是按照合作协议每月支付给他固定的收入。

本案中,虽然张某与天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名称为股权认购,但根据约定内容,张某出资后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不承担公司的风险。无论公司是否亏损,张某均有权按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天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也已按上述约定返还部分投资本金,并向张某支付部分投资收益。可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不具备共同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相反,在合作期满后,天水某小贷公司应按约定向张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这种模式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实际上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准确定性后,负责此案的法官多次耐心与双方沟通,向其解释法律。最后,天水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返还张某剩余投资本金并支付未清偿收益,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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