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含)的贷款。。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
1.对金融机构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50%(含)的利率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150%的,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2.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牌价150%(含)计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作为当年免税申请方式,一经选择,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企业。其中,总资产和从业人员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贷款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2.《优惠内容》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贷款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银行服务收费)得到合理控制。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50000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648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