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文山市法院审结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0余件,均涉及被告为获得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为贷款投保。但由于未能按约定按时还款,只需偿还贷款本息和缴纳少量保险费,贷款人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不诚信支付更多违约金。
以李某案为例:2018年6月13日,李某向农业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农行、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保证人为保险公司。同日,农业银行向李发放贷款3万元。同时,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李某为被保险人,农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贷款金额30000元,保险金额33291.74元(30000元本金和贷款期限36个月利息之和),赔付等待期80天,每月保险费523.64元。保险期间,个人贷款。保险单还特别约定:(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应当将全部赔偿金和未支付的保险费退还给保险人。投保人自赔偿之日起超过30日未向保险人退还全部赔偿金的,视为违约,自赔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2)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违约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偿因催收而产生的赔偿金、违约金、理赔款等费用。
因李某在还清7笔借款6500余元后停止还款,至今下落不明,保险公司根据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代其向农业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6761.62元,并在李某违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返还赔偿金26761.62元,支付保费510.49元,赔付款从保险公司赔偿之日起计算至2009年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未按保险单约定返还赔偿金和支付未支付的保费,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的申请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680元,由李负担。最终,因为一笔3万元的银行贷款,加上自己已经还上的6500多元贷款,李最终将付出42590.51元的失信代价。
法官提醒:目前社会上贷款种类繁多,获得贷款的渠道和门槛也降低了。无论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贷款,都要本着诚信原则按时还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中,李用于日常消费的借款最终使其背负更多债务,增加了生活负担。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将因无法履行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他的生活带来更多不便,最终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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