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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历史的尘埃~二十世纪唐代商业史研究述评:官私借贷与高利贷(一)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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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概述

隋唐五代时期,政府和民间借贷频繁,高利贷资本也很活跃。加藤范(《唐代房地产的质量》,《东洋学刊》,12-1,1922.3;发表在《内阁府考证》1922年12月12日《东洋学刊》和后来1938年3月《小林教授的历史追忆》系列上的文章《留与崩》也与唐代的借有关。并收于《中国经济史考证》,东方图书馆1952年文集;中译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吴杰译,商务1959年版),任景田《唐宋时期的债权担保》(历史杂志42-10期,1931年;西域出土债权法历史文献研究,《历史学刊》1933年第44-7期)、傅安华《唐代乡村交换与借贷》(1935年2月7日《大公报·史地周刊》第21期)、杨连生《唐代高利贷与债务人家庭连带责任》(1935年《食粮》第15期)。其中,早在1931-1933年,新田顺化就出版了《唐宋债权担保》、《西域出土债权法律历史文献研究》,后于1983年撰写了《唐宋法律文献研究》(东方文化研究所,1937年)、东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傅广泛参考了敦煌、吐鲁番出版的借贷文献,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唐宋时期的借贷问题和借贷文献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论述该书第4、5、6章在消费借贷工具、使用借贷工具、租赁借贷工具等类别中逐一列举,在材料和研究课题上取得了重要成果,可视为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该研究领域的最高水平。不过,Niida将人民贷款称为“消费贷款”似乎并不恰当。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家族将经济交往的相关凭证分为消费借款、租赁借款、雇佣、还债(即支付劳动力)。在“消费借款”一类中,又分为豆、麦、丝、棕借款文书、不动产文书、动产文书、质物文书(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西域研究》第三期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附))实际上,这家公司列举的三种“质押文书”是从质押的角度,根据不同的典当物品进行分类的。豆类、小麦等贷款,从其借出的品种来分。另一栏“请承担”其实也是贷款的一种,只是支付方式不同。“租赁贷款”是“租赁”的一种。原租赁价格已被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冲抵,故不同于贷款,等等。在充分肯定任景田的杰出贡献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他的不足之处。当然,这种划分贷款项目的方法或者贷款契约的分类可以不同。如与尼伊达张杰手稿同时出版的《知那西出土契》(原载《论京师文学社编》第5期,收于1941年同一《知那社会经济史研究》,烟波书局),将出土契分为借契。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借款合同的解释,但问题是,仅仅按照借出物品的不同进行分类,仍然难以区分借款合同和凭证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实质。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纷纷关注这一话题。李建农《魏晋南北朝隋唐商业资本经济史稿》第十章(国立蓝田师范学院历史系油印,1943年;三联1959)、索加比熊静《孟子与日本的钱贷与唐朝》(日本史87卷,1955)、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十七章第四节官私赈贷(上海中华书局1957;上海古籍1959年及通社1984年新版)、张荫才《吐鲁番阿斯塔那左崇禧墓出土的几件唐代文书》(文物1973-10月)、陈敏仪《唐宋间的消费借贷文书》(铃木先生《东方历史的古代记忆》系列札记,东京山川出版社1975年版)、山口彦泰等。文物>文献发表于1973年第10期(早稻田大学比较法10-1,1975年6月)、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十四章《高利贷资本》(三联1979)、陈的《唐代借贷研究系列论文》(详见本节第三部分)、陆的《初唐西周地区高利贷剥削下的民众分化》(敦煌学文集1979唐庚鸥《唐五代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的初步研究》(敦煌学集1985-2、1986-1),王《隋唐五代史》(上册第三章,上海人民1988),蒋伯钦《唐五代敦煌寺院户制》(中国1987),谢重光。这些讨论和论述,加上这一领域的其他专著,继续将这一课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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