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8日电金融机构向多个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提供相互担保,以满足贷款发放条件。这种形式对于经济繁荣时期的借贷双方都是皆大欢喜。但是,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为其担保的其他借款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日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联保贷款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范、郑、曾均为经营部个体业主。2014年12月8日,因业务需要,范某、郑某某、曾某某与镇江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各自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三人以个人和业务部门资产互相担保,妻子也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
取得借款后,范某能够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但郑某某、曾某某自2015年7月起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5年9月,小额贷款公司将三笔借款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范某、郑某某、曾某某及其妻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担保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后,我一直按期还款,没有违约。”庭审中,范大喊。小贷公司代理人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到期后未清偿任何其他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人未履行其应尽的担保责任,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通过法庭质证,范在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后,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其他担保人未到庭,法院未能调解。但经法官与双方沟通,被告范某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查找担保人郑某某、曾某某下落,小额贷款公司也表示愿意在法院判决后与范某协商解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903.45元、违约金9562.66元、律师费14224元;被告郑某某、曾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的解释]
为解决个人贷款和担保问题,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小组,互相担保,一人借款,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类案件具有被告人数多、相互关联的特点。保证人和债务人有的是家庭成员,有的是多个保证人,有的是他人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比如本案中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在审判中,往往一个案件会影响到很多案件,给审判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形式完整、合法、内容真实,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只要有一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法官提醒经营者,团贷、互保虽然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但放贷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选择联保,否则一方违约,多方受牵连,影响经营。(润轩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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