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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额贷款公司催债陷囹圄 镇原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原标题:小额贷款公司讨债。

镇远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甘肃法制报马治国通讯员黄建国)1月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以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催收账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不等。

用鞋底打脸,往脚上泼水,逼你上街乞讨,在门窗上喷“还款”字样,骚扰债务人的亲属和居住场所...庆阳市西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为讨债,雇佣他人扣押债务人,并以各种方式闹事。

2012年,贾等人出资在庆阳市西峰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贾,总经理为袁,负责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出纳兼信贷员为李。

公司成立后,先后向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发放贷款。截至2014年底,上述债务人均未能如期偿还贷款。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贾雇佣唐、袁等人帮忙讨债。唐某、袁某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某、等人为公司催收账款,约定从借款中提款作为报酬,指派袁某某、李某为催收人员提供信息、带路。

唐等人在催收账款过程中,采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拦截、人身骚扰、非法藏匿于他人家中、勒索财物或任意毁坏财物等方法强行催收债务,并直接或间接受贾指使报告进展情况。

期间,因人手不足,经贾同意,唐某雇佣臧某、薛某在劳务市场参与收账。

在共同犯罪中,贾、唐是主犯,袁、李是从犯。该团伙共实施非法拘禁6次,寻衅滋事7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讨债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寻衅滋事,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中,贾、唐等6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袁、兰等5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王、臧等4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还认为,本案系因小额贷款引发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被告具有强烈的实现债权的目的。被害人长期拖欠巨额借款,在案件原因上也有过错。

镇远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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