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员王与他人串通骗取贷款,收取贷款金额10%的好处费。5月14日,平凉中院披露了上述贷款诈骗案的二审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9月,文某、王某等3人因无钱偿还赌债,王某提出在银行给其借款偿还赌债,三人同意。王某联系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原崇信县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李某,向李某交代文某三人借款的实际用途为偿还赌债。同时承诺每成功借款支付好处费1万元,李同意。
同年9月19日,崇信信用社原负责人李外出时,联系王某,王某在文不在的情况下,提供了上述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及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李在三份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专用章和卢拥军私章,并安排工作人员于当日发放借款共计13.8万元。
后王支付好处费1.3万元,其余1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9年11月,王已归还本金1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骗取金融机构偿还赌债,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平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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