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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日本对放贷人及利息的法律规制有哪些,日本贷款是负利率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从1954年开始,日本先后颁布了《利息限制法》和《出资法》,对消费金融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赔偿进行限制,并规定了高利贷罪,以保护经济弱势的债务人,打击高利贷。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消费金融领域的“蓝领信贷”发展迅速。工薪阶层、学生等社会群体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专业放贷人发放小额贷款,导致大量高息甚至暴利的放贷行为,并带来了三个最严重的问题,也被称为“消钱三害”:多头放贷、高利率、暴力催收。据统计,2005年,日本有230万借款人有5笔以上债务,多达18.4万名资不抵债的个人破产。债务人经常因为无力偿还债务而自杀。

在此背景下,日本于1983年修改了出资法,颁布了《借贷产业法》,对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全面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其业务活动禁止过度放贷和夸大广告宣传,并采取了规范合同条款和交付流程、完善贷款客户档案管理、规范催收行为等一系列措施。

到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面向中小企业或小规模法人的“工商信贷”的发展,日本于1999年、2003年和2006年修订了《出资法》和《借贷法》,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消费金融领域贷款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

对专业贷款人资格的限制

贷款人是指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等以外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并在财政局或都道府县注册,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公司。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内阁总理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不得批准登记:1。登记申请书或者其附件中有虚假的重要事项记载或者缺少重要事实记载的;2.内阁府法令规定的不适合贷款业务的身体和精神残疾者;3.接受破产程序启动决定后,未恢复权利的;4.根据《借贷业法》或者其他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未满五年(注销是法人的,注销之日前30日内法人董事自注销之日起未满五年的,可以不进行登记);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6.违反《借贷业法》、《出资法》、《暴力团体不当行为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因暴力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7.《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暴力团伙成员)违法行为预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暴力团伙成员),脱离黑社会或者暴力团伙未满五年的;8.内阁府的法令有足够的理由确定借贷业务中可能存在不正当或不诚实的行为者;9.未成年人从事贷款业务的,其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情形之一的;10.法人的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2至8种情形之一的;11.从事贷款业务的个人符合上述2至8种情形之一的;12.借贷业务实际上由黑社会或暴力团伙成员控制;13.有可能利用黑社会或暴力团伙成员从事该业务或协助该业务;14.未按照《借贷法》第十二条之三的规定设立营业场所和相关责任人的;15.净资产数额不符合法令规定的适当开展贷款业务所需的数额;16.不具备有效实施贷款业务所需的完整制度的;17.其他被认为违背公共利益的业务。

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贷款公司负责人。

对利息上限的限制

日本《借贷产业法》明确规定,利息除借贷双方约定外,还包括赠与、折扣、手续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与借款有关的债权人接受的本金除外,且这些费用与约定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修改后的《借贷法》降低了《出资法》中29.2%的利率上限,与《利息限制法》规定的利率上限一致。即贷款金额在10万日元以下的,利率上限为20%;贷款金额10万以上100万日元以下的,利率上限为18%;贷款金额超过100万日元的,利率上限为15%。出借人超过《利息限制法》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将受到行政处罚;超过出资法规定的20%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是刑事处罚的对象。

对贷款中介和担保人费用的限制

日本《出资法》规定,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信用金库、信用金库协会、劳动金库、劳动金库协会、农林中央金库、股份公司的工商中央金库、股份公司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水产养殖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组合)的董事、职员及其他职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谋取利益。

从事资金借贷中介服务和担保服务的,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

此外,《借贷业法》规定,为钱物借贷提供中介服务的,在收取中介费的情况下,合同更新的,不得再次收取或者要求支付中介费。

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日本《借贷产业法》第24条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限制,要求出借人不得基于借款合同将债权转让或委托给下列人员支付:1。黑社会或暴力团伙成员;2.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暴力团伙成员控制、支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的;3.按借款合同约定接受债权后,可能采取威胁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催收贷款的人。

此外,出借人不得与上述三类歹徒签订贷款相关担保合同(防止担保人暴力催收债务人)。

对借款人贷款金额的限制

为了防止过度借贷,日本的《借贷产业法》规定贷款人有义务审查借款人的资产,并限制借款人的贷款总额。该法第13条规定,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对借款人的收入或收益及其他资本、信用、贷款状况、还款计划等与还款能力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必须使用指定的征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贷款人必须提交或提供记录或记载借款人收入或收入和内阁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资产的书面或电磁记录。

该法第13条之二规定,当贷款人的贷款总额超过其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时,借款人不得发放新的贷款。贷款人一般通过要求借款人提供“年收入证明文件”来掌握贷款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贷款不在总额限额内。另外,如果个体经营者提交其经营情况、收支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贷款人确定自己有还款能力,即使贷款总额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也可以申请新的贷款。贷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交补充资料,最终是否发放贷款取决于贷款人的判断。

此外,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银行贷款被排除在总贷款限额之外。所以,即使借款人从银行贷款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也不违反总额限制。

对贷款人收款行为的限制

日本《借贷产业法》第21条对出借人的催收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不适当的时间给债务人打电话或向债务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发送传真信息;不得要求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不得利用海报、广告牌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以外的人披露与债务人贷款或债务人私生活有关的事实;债务人以外的人拒绝告知债务人住所和联系方式,或者拒绝其他协助催收债权的,可以不再要求其协助催收。

专业借贷行为的刑事处罚

《借贷业法》对未登记借贷、非法催收、高息借贷作出了刑事规定。该法第11条第2款和第47条之三规定,未经登记者不得发布专业借贷广告;不得以从事专业借贷为目的,诱导他人订立借贷合同。违反上述规定者,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讨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如果追债手段升级,会涉及几个罪名。例如,日本最大的工商信用运营商“日荣”前成员威胁共同担保人“卖肾还债”,该成员因恐吓和追债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有效执行对借款人的总量控制规定,专业贷款人有义务使用指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调查借款人从其他专业贷款人处获得的贷款,以了解其偿债能力。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借人未使用指定征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与单一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

关于高利贷罪,日本出资法规定了三个具体罪名:订立高利贷合同罪、获取高额利息罪和索取高额利息罪。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兼施。立法者将订立合同、取得和要求这三个相关行为割裂开来,分别进行规制,而不是以手段和结果的含义来认定,使得法律之网非常严密。一般来说,订立高利贷合同后,随着合同的履行,贷款人会获得高额利润。但有些情况下,很难证明是否订立了合同,但如果能证明获得了高额利润,就可以按刑法处理。有些放贷人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老客户或现客户的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给他们汇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高额利息。即使他们没有订立高利贷合同,也没有实际高利,也是可以处罚的。

(作者是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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