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苏永辉为首的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7项罪名,最终判处主犯苏永辉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00万元,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18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辽宁法院首次宣判一个以“套路贷”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苏永辉有目的地纠集家人、老乡、朋友,在盘锦市辖区内,形成了以其大姐苏、苏勋章、三姐苏红梅为首,等人为成员的“苏氏”犯罪组织。几年来,这个犯罪组织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部门登记、税务部门登记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主要从事非法高利贷,并采取放高利贷、强制办透支卡等手段,使其非法利益最大化。在被害人财产被榨干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
该组织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使用软暴力胁迫手段,造成5人自杀,其中3人死亡。期间还进行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让当地百姓对“苏联”津津乐道。截至案发,苏家已发放贷款共计4746万余元,提起虚假诉讼315起,涉案金额1341万余元。
法院认为,苏永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苏、苏奖章、苏红梅等18人分别被判处24年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
编辑林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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