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某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发放融资担保,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仍以该行名义为某公司理财产品提供4亿元担保。担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后,担心之前的事件曝光,向关联公司非法放贷4.128亿元...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就包括了这起“宋某某非法发行金融票证、非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2015年初,四川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但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同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将其公司房地产项目包装成4亿元理财产品,并联系四川某农村商业银行、河北某农村商业银行出资购买。两家银行要求某公司为4亿元理财产品提供担保。叶某找到时任B农商行董事长的宋某某提供担保,并承诺给予宋某某担保金额2%的好处费。宋某某明知B农商银行不能出具融资担保,未通过调查审核,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以B农商银行名义出具融资担保4亿元。截至案发,甲公司无力支付4亿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乙农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此外,2018年,宋某某在担任四川省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A信用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为避免在B农商行任职期间出现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叶等人控制的空空壳公司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贷款。为了避免信用社将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授信额度上报上级信用社进行风险审查的监管要求,宋决定将大额贷款分解为不超过4000万元的多笔小额贷款。叶等人申请贷款后,宋违规提前向单位企业部、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尽快办理相关贷款,未进行实质审查。宋某某向叶某、孙某某的关联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共计4.128亿元。至案发时,上述贷款本息逾期无法收回。
另查明,2013年至2019年,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融资、工程建设等方面为叶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962万余元。其中按开具保函金额的2%收取叶800万元。
宋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其犯罪行为涉及多项重大业务。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对宋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违规发行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向某信用社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相关违法人员、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一把手”监管等建议。某信用社高度重视,对22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记过、警告、撤职、调离岗位、撤销党内职务等问责处理。采取措施收回贷款90余万元,等待查封担保资金2261万元。
文:许李佳慧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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