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套路贷”形式的敲诈勒索案在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司法区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出借15万元,却威胁借款人出具60万元借条,虚增债务高达45万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马某经营贷款公司,从事借贷业务,因非法拘禁债务人追讨债务被判处缓刑。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资金周转困难的刘某找到马某,想借15万元偿还欠别人的钱。马某得知刘某名下有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后,高兴地答应借钱,并立即将15万元打入刘某账户。随后,马某还陪同刘某偿还了所欠他人的借款,并取回了此前抵押给他人的房产证。当马某与刘某再次回到马某贷款公司时,马某脸色大变,要求刘某为其出具60万元借条。刘的脑子一下子就懵了,死活不肯签字。这时,马凶相毕露,对刘拳打脚踢。僵持了几个小时后,刘只好按照马的要求写了一张60万元的借条。为使贷款手续更加完备,马还要求刘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并签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协议、定金及房款收据、房产买卖自愿书等。,然后马让刘离开。刘某离开后立即报警,马某被警方抓获,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明显超过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收据,强迫被害人签订以权利作抵押的房产买卖协议,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综合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被害人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且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马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且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马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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