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公布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在业内掀起一阵旋风,意味着高利贷真的完蛋了!。新《条例》实施了,在朋友圈抱怨也没用。面对新《条例》,民间借贷该如何立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规模调整,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原则也将成为历史。今天,边肖将为您详细解读新的规则和政策,并给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01
15.4%,较之前的24%和36%大幅下降。
新《条例》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为标准确定,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础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明显低于过去的24%和36%。
政策解读:
1.15.4%是怎么来的?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为3.85%的4倍计算,则为3.85%*4=15.4%。
2.民间借贷最高利率15.4%,超过就属于高利贷!
这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有个朋友向你借钱,说是月息2%,就是借10万每个月给2000元利息。但是这个新规实施后,2000的利息可以从你这里扣缴,每个月只交1283。超出的就是高利贷,肯定是违法的。
02
花呗、贷款、信用卡属于高利贷?
新《条例》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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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借钱的界面,明显高于年化15.4%。是指高利贷吗?对这个政策有一个很重要的误解,很多人把这个规定当成了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红线。事实上,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目前信用卡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在此监管范围内。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政策,认为放高利贷超过“15.4%”。虽然对金融机构举办拍卖没有明确的限制,但这也是一个警示,所以这个政策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一样的!
0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放贷。
新《条例》规定:
贷款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政策解读: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放贷机构本身不放贷,也不提供个人之间点对点的借贷信息匹配服务。因此,不属于《条例》所说的民间借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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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地位一直不明确,未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围,而是交由各地金融办(局)监管,即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持牌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国家层面有意大幅降低借款利率,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此外,政策还有意击退一些职业放贷人,净化信贷市场!
04
超过15.4%还能在新《条例》生效前返还吗?
这可能是大多数人,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问题。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最高法在新规中并没有提及。不知道后面有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解释。
从法律原则和以往法律法规实施的经验来看,新规实施前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本金必须偿还,15.4%-24%的利息费用,只要不高于24%,也应该偿还。具体的话还可以商量。
05
新《条例》下部分条款的模糊界定
1、新《条例》中,有一个隐藏的关键信息,不容忽视。这就是年化利率的定义!最高法这次内容中的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并没有明确是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还是IRR(内部收益率,即实际利率)。同样一年期贷款,两种方式计算,APR可能比IRR低近10%。
此前,APR主要用于司法判决。如果按照APR计算,调整对民间借贷机构影响不大,大部分机构都能达到这个利率。但如果按照IRR计算,大部分民间借贷机构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将无法生存。
2.这个新规也很重要,就是新增加的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这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你没有贷款资格,你只是不能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贷款,但是特定的对象还是可以的。
“比如你缺钱,你向邻居借了3万,约定1分钱利息。你的邻居没有资格放贷,但你属于特定对象,这种借贷关系就成立了。”
所以第十二条第三款针对的是那些没有放贷资格,到处打广告的放贷人。他们的贷款不管利率高低,都不受法律保护。
06
政策定了,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小荣曾公开表示,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保障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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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部分贷款型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来适应政策的变化。
1、尽量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适应新规则下的发展。
2.中介可以代理持牌机构的金融产品,去通道化,逐步构建自营体系,走向借贷机构。
3.全身心投入游戏,深耕某个垂直领域,用专业能力降低风险成本。
4.企业向其他金融行业转型,如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行等行业。
5.小贷公司可以挂靠持牌金融公司。
6.下调保护利率上限的范围是贷款类金融产品,融资租赁是不同于贷款的金融业务,不受政策限制,融资租赁产品的灵活特性再次显现。
最后,结合最近两年的国家政策可以看出,对于纯金融业务,国家政策管控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更适合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环境中生存,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将迎来生死存亡的时刻。国家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理,实际上是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的发展契机。尤其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机会更大。作为仅次于房地产的第二大行业,现在汽车贷款渗透率已经饱和,下一步必然是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的良机。希望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能够抓住机遇,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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