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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后对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田必清安源律师九月猫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金融犯罪中的高发犯罪。本文旨在分析借款人构成上述刑事犯罪时,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后,并不一定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用民法来评价。而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涉罪合同的效力,导致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导致同案不同判。目前生效判决的观点是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贷款时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将借款合同视为犯罪工具,不审查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影响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重在打击违法犯罪,重点在于借款过程中借款人是否捏造借款用途、主观目的、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借款担保等,而民事诉讼重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更注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无效合同

《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一般适用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目前,上述条款已被《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取代。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盛鑫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法有效。2017年8月25日,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明显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具体裁判理由摘编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虽然《合同法》或相关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目的”应当是合同双方的目的,但根据目前的通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论述,“目的”不是单一当事人追求的。因为合同是双方的行为,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只有双方在“合法形式”上达成一致,才能隐藏其真正的“非法目的”。如果一方为了一方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相应的行为,则属于对方撤销、变更等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合同无效。本案中,如上文第2点所述,虽然金达公司控制人被告庞立东的目的可能是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但不能认定原告工作人员杨涛也非法占用银行资金,故本案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综上,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济民中2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本案事实,金达公司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为骗取贷款,其伪造原材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为夸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最终骗取贷款4000万元。金达公司骗取贷款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庞立东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金达公司的犯罪形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庞立东和金达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金达公司构成“签订借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故本案借款合同明显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故金达公司与发展村镇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上述案件中,吉林高院认为,借款人为骗取贷款,实施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房合同;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借款人构成合法形式的“签订借款合同”,以掩盖其“骗取贷款”的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被认定无效。

合同可以被撤销。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对银行实施的民事欺诈,导致银行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可以适用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合同。如果银行不撤销合同作为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这个观点给了银行一定的选择空。金融犯罪针对的是金融机构,一般数额较大,严重时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银行一般不主张解除合同,使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实施第三方担保时有权利依据。

原《合同法》第54条中的欺诈条款已被《民法典》第148条所取代,该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法民重耳字第494号)关于苏五常与佛山市顺德区刘乐镇昌达五金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借款人在刑事条款上构成借款犯罪的,在民事条款上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合同应被视为可撤销合同。具体裁判理由摘编如下:

“本案中,创富公司与苏五常涉嫌刑事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效力及民事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因为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由刑法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应该是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因为当事人后来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就否定之前实施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苏五常等人在刑事案件中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在民事案件中订立合同时应认定为主观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了相对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可撤销。欺诈方有权撤销,欺诈方不主张撤销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工行顺德支行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苏五常进行了刑事拘留。工行顺德支行作为善意相对人,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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