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何希雨零一财经
近日,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分为五种表述。第一种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第二项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点对点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的问题时表示: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的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因此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具有金融牌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的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注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隶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一是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京银发(2008)2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一章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由此可以推断,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还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因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二、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银发[2009]268号),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和经济支持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其中央行的上述两个文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再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常驻机构分为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广义的政府部门、为居民和住户部门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和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性金融活动的常驻机构,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所有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这个金融机构的定义,因此可以推断国家统计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统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从以上三点来看,似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被认定为金融机构。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
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隶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统计局以银发[2015]309号发布了《金融企业分类标准规定》,规定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企业分为四类: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和其他金融行业。其次,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大类,其他金融行业分为金融信托及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纳入的金融行业三大类。最后,根据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归类为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金融企业归类为证券金融机构;将保险金融企业归类为保险金融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业内贷款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非存款机构的明确区分,说明小贷公司是金融企业,似乎不是金融机构。
二、微信官方账号“刑主”微信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规定,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监管、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而小额贷款公司暂时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视为金融机构。
第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普通的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从这三点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似乎不是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判决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自身发展以及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后会进行深入分析。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最高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673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