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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旗下有哪些公司,平安普惠联营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原标题|平安普惠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法院:涉嫌经济犯罪

10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公布了该案民事裁定书。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和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担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李某春。

本民事裁定书公布的案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2015年9月21日,李某春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平安小贷向其提供借款14万元,期限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当天,李某春与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与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根据这两份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为李某春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春向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14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0.7%。还款方式为每月固定还本付息。李某春还款期限已过,余额逾期未还。

平安担保公司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某春向平安小贷公司偿还未偿还贷款本息126,976.47元。

在平安小贷公司、李某春与平安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平安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主要内容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向借款人支付的借款,金额为14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人的义务中约定担保对价为保证人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而良好提升借款人信用的对价,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及其他费用;担保费是指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按担保人的要求向担保人支付以下费用: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280元,连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贷款本息,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840元,连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贷款本息。借款人的义务还规定了滞纳金和追偿费的计算方法。

2015年9月21日,李某春按其要求向平安小贷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李某春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包括2015年9月28日李某春根据借款合同向平安小贷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每期还款额、各项费用、罚息、复利、滞纳金及其他任意费用)及根据担保合同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代偿救助项及任何其他费用), 付款人户名为深圳市新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李某春建设银行开立的联户贷款为13.58万元,直接扣除担保合同约定的李某春应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材料分支机构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免交。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承担。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和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平安担保想起诉李某春逾期贷款。最后,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和平安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人士认为,显然年化贷款利率36%是法律红线。无论是贷款机构还是挂靠机构、合作机构收费。超出红线,法院可能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自《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刚由两校两部实施以来,消费金融行业就一直在讨论“持牌经营”、“利率红线”等话题。

年化利率36%的红线包括哪些费用?

上述意见中提到,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的。或者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有分析认为,从意见来看,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并未纳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但贷款机构仍需提前向借款人充分告知相关保险费、担保费的收取信息,并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避免后期出现法律纠纷。

也有行货消费者分析,从平安担保上述案例来看,担保费的司法保护应限定在36%的红线内。

事实上,目前在消费金融行业,“助贷+担保”的模式非常普遍。

2017年底发布的141号文件规定,“助贷”业务要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此后,大部分借贷平台在与银行合作时,都会引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来覆盖不良贷款。

一般来说,借款人在向贷款平台放款时,除了借款合同之外,还会签署相关的保险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到借款人银行账户时,相应的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会扣除这部分保险费和担保费。

为了避免“砍头利息”的误解,借贷平台会选择在借款人第一期或第二期还款时扣除这部分钱。

多位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欣财经,“无抵押信用贷款如果没有担保,资金方是不敢提供资金的。”

也就是说,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默许了这一担保措施。

随着“助贷+融资”担保模式的发展,不少助贷平台甚至通过入股或独立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方式获得融资性担保牌照。

据悉,目前360、乐心、趣店、51信用卡、小赢科技、拍拍贷等平台均已获得融资担保牌照。

今年以来,业内“融资担保牌照”价格水涨船高。据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前后,根据各地不同,一张融资担保牌照的价格在300万-600万元之间。

有从业者分析,当平台从借款人身上扣除这笔担保费或保险费后,对于借款人来说,实际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贷助+担保”或“贷助+保险”的形式,应该是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协议,保障信用风险,不应该是借款人。所以担保费/保险费应该由出资人和出借人共同承担,这也应该是出借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谁受益,谁就要承担“担保费”。

但目前行业内大部分借贷平台都给借款人增加了这部分成本。

从上述“平安担保”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也应记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

资料显示,本案中的平安担保公司由易蓉有限公司100%控股;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由易蓉有限公司通过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易蓉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平安保险集团。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平安小贷和平安担保都是平安保险集团的子公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两部委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意见》后,银监会等九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打击力度,并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清理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服务必须持牌,合规经营。如果是持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就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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