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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贷款骚扰电话,平安银行不停骚扰电话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从去年9月开始,曹先生办理信用卡后,频繁接到平安银行的营销电话。客服说他信用好,是优质客户,以福利的名义邀请他办理信用卡分期还款,12期年化利率1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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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曹先生接到平安银行一冯姓客服营销电话,推荐储备基金。客服表示,鉴于曹先生信用卡资质良好,银行为其准备了74400元现金,申请后可转入储蓄卡。可以分期还款到平安信用卡,有3到24期可选。平安银行客服表示,这74400元中,25000元是原信用卡金额,49400元是银行给曹先生追加的金额。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银行客服透露,如果74400元备用金分24期还款,年化利率为18.09%。因为18.09%超过LPR 4倍,曹先生质疑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

但是客服说这是平安银行的正常费率。

3月1日上午,曹先生再次接到平安银行的电话。机器人客服推荐他分六期偿还账单欠款3933.73元,每期本金+利息为687.1元,折合年化利率16.27%。因为分期利率太高,曹先生直接回复说不需要。

但当天下午,平安银行打电话给“不需要分期”的曹先生,推荐他分期消费流水4140.77元。“这个月还了207.04元,剩下的3933.73元分12期还。”

该行客服表示,这样的分期是银行给优质客户的福利,并介绍“3933.73元分12期,第一期要还本金+利息360.80元,每期利息32.26元,第二天才一元,比买一瓶水还多。”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客服透露12期年化利率为17.69%。因为17.69%超过LPR 4倍,曹先生再次质疑平安银行的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并明确表示不需要分期。但客服并没有退缩,而是继续诱导曹先生说:“实际利息没那么高。可以选择现在分期付款,下个月再提前还款。如果不收你后续利息,你还是要支付剩余本金和未支付本金的3%利息,即使提前结清。”

不堪被骚扰的曹先生问平安银行客服,“你有任务吗?我说了我不需要表演。为什么老是给我打电话?”

曹先生告诉凤凰网《银行金融眼》,“银行客服默许了,说他们是根据银行系统筛选的客户名单打营销电话”。

曹先生向Phoenix.com财经《银行理财眼》投诉称,自从他办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后,就频繁受到电话骚扰,客服在电话营销中把分期说成是给他的福利,“每天只需要一元”,故意引导他分期,故意误导他忽略分期年化利息高的事实。

凤凰网财经《银行金融眼》就曹先生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他认为,“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故意误导或欺骗用户,导致客户产生重大误解,立即被收取高额利息,如果利息在法定利率上限范围内,用户可以主张在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分期业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解除后,银行将返还用户已支付的分期利息等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银行设定的分期利息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即24%,超过24%的部分无效。无论用户是基于重大误解还是欺诈,银行都应返还超出部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虚增的部分,银监会将视具体情况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银行也将面临刑事责任。”

对于贷款利率封顶24%的规定,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他指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月1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过度借贷营销诱发风险的警示》(以下简称《警示》)。《提示》称,部分商家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银监会提醒消费者,要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例如,用“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贷款和信用卡分期服务。如果消费者没有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很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消费者应当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利率可能不会优惠。以年化率计算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较高,过度信贷容易导致过度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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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对Phoenix.com财经《银行金融眼》表示,他认为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法曾出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上限调整为4倍LPR,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其次,作为发卡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确实比较高。同期广发银行12期年化利率为10.58%,招商银行12期年化利率为7.23%,均明显低于4倍的LPR值,甚至低于平安银行12期的17.69%。

广发银行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10.68%。

招商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7.23%。

关于曹先生投诉平安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一事,凤凰网财经“银行金融眼”查询相关规定发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并没有4倍LPR的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4倍LPR。同时,《规定》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曹先生还是质疑,他说看过一些判决书,有的地方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的上限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根据曹先生的描述,凤凰网财经“银行金融眼”查询了相关判例。

2020年9月,关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应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四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息2%,即年化利息24%。

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对此案提起上诉。

11月12日,温州中院公开宣判,“推翻”一审判决。温州中院二审裁定,“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调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对涉案贷款利息按月息2%计收,即按年化24%计收。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凤凰网财经“银行金融眼”在将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告知曹先生后表示,“银行贷款利率上限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更为可怕。”

凤凰网财经《银行金融眼》注意到,上述案件判决后,银行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的事实也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有网友吐槽说:“厉害了,银行可以放高利贷了。”

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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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Phoenix.com搜索“银行金融眼”发现,仍然有一些案件是根据4倍LPR来判断的。凤凰城。com财经《银行金融眼》就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应限制4倍LPR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司法解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杨兆全律师认为,“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金融借贷,从法律上讲,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4倍LPR的限制。”

03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是4倍LPR,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则不受4倍LPR的限制。是否意味着金融借贷的利率不受约束?

答案是否定的。

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厘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边界》一文中表示,“实际上,央行还是通过窗口指导和宏观审慎评估来引导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从结果来看,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远低于民间借贷。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06%。根据温州指数,6月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5.12%。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每笔贷款的利率都应该低于4倍LPR。地方各级法院和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进行审理,不得因其他原因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错误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北京市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虽然金融机构金融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的限制,但上述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出台的两个文件已明确规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折算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息24%”,法院对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所以,金融借贷的利率并不是无限的。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24%”是参照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提出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颁布后,金融借贷的利率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但鉴于此前最高法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即24%,未来最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可能参考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即4倍LPR,规定金融借贷利率上限,避免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更好地适应国家金融监管新形势。”(曹先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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