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选辉
安徽律师吕先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本报讯(www.thepaper.cn)9月1日从卢先三辩护人处获悉,8月30日晚,为期6天的二审庭审结束,该案未当庭宣判。此前,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卢先三参与犯罪,但认定其参与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论文根据该案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律师和旁听人员的介绍,梳理出几个关键问题。
庭审焦点1:是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
39岁的吕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岁从六安师范学校小学教育专业毕业,进入家乡一所镇小学任教,后来在一家私企工作了几年。直到2009年,卢先三才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进入安徽省某律师事务所实习,3年后成为执业律师。
2012年,许、邵柏春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博商贸”),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3年12月,卢先三开始代理许的家人。
公诉机关曾指控,许、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等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讨债,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许、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卷显示,2014年4月以来,卢先三先后接手许、邵柏春与商人李广建的借款纠纷案。正是这些与李广建有关的案件让他卷入了这场风波,并被指控欺诈。
在一审判决中,卢先三被认定为徐少夫妻子诈骗案的从犯。法院认为,卢先三作为律师,主观上有帮助被告人许、邵柏春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帮助了他们,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构成诈骗共犯的前提是徐少夫夫妇实施诈骗,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卢先三的辩护律师周泽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所谓的系列诈骗案并不成立,纯属许、邵柏春与所谓受害人李广建在高息借款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李广建没有被诈骗,许、邵柏春也没有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对李广建实施任何诈骗犯罪,使其陷入一场误会,并对其财产进行了处置。
根据一审判决,陆先三经人介绍认识了许,随后成功为许及其亲属代理了两起借款纠纷。2014年3月至今,受许、邵柏春等人委托代理民间借贷案件12起,其中李广建为9起案件的借款人。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李广建在向警方供述中称,2010年在光启公司的一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经理的介绍认识了许。李广建自2011年3月2日起,先后三次向邵柏春借款,共计1600万元。
其中,2011年3月2日,李广建向邵柏春借款1000万元,借条上未约定利率。许说,双方口头约定月息8分;2012年1月13日,李广建以合肥光启钢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公司)为担保,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2012年4月6日,李广建以光启公司和李为担保,再次向邵柏春借款300万元。
李广建交代,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和光启公司还款2700多万,其中一笔300万被李广建认为是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但许、邵柏春声称,他们还的都是利息,1600万元本金根本没还,还欠400多万元利息。李广建说,在两人的威逼下,他被迫同意还欠本金2000万。
李广建、邵柏春“贷款案”进一步发展为“诈骗案”,源于光启公司的举报。
2017年11月28日,光启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称,邵柏春向李广建放高利贷,其情节和手段已构成诈骗罪。
认为许、邵柏春向李光剑借款是为了追求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违背李光剑的意志占有其财产。主观上不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对李广建实施任何诈骗行为。
庭审焦点二:你了解真实的借贷关系吗?
检方指控,卢先三在明知许、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多次积极代理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系共同犯罪。
二审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认为,卢先三明知许秦伟、邵柏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在明知对方正在还款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隐瞒还款事实向法庭撒谎,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帮助他人索要非法债务,存在帮助对方索要非法债务的事实。
旁听人员向本报介绍,二审期间,卢先三多次表示,“作为律师,我一个正常的代理人有什么不好?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他们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二审法庭上,卢先三和邵柏春之间只有一人。在陈述环节,卢先三反复说:“他没有告诉我他和李光坚的真实借贷关系,现在就在我旁边。不信你可以当场问他。”
卢先三的辩护人周泽表示,卢先三代理过相关案件是事实,但这完全是卢先三作为律师的正常做法,与诈骗无关。他说,本案中,卢先三作为律师,依法收取费用、履行职责,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情况。没有违法的,更不可能的犯罪。
周泽说,卢先三一共代理了许、邵柏春和李光剑的八起案件。如果把一审和二审分开算,有15起,有的高达1000多万元。“但这么多案子,卢先三只收了不到40万的诉讼费,相当于一个审判阶段收了两三万。这个收费标准挺低的。”
周泽说,吕先三案在相关案件中的代理,与许、邵柏春相关案件中的其他十余名律师并无不同。其他律师也代理了许、邵柏春等多起案件。“其他律师不也在帮许和邵柏春实施套路贷诈骗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焦点三:发表“错误观点”是否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卢先三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事实”还包括卢先三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虚假意见。
二审出庭的公诉人表示,卢先三作为法律工作者,在代表许、邵柏春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李广建有违反事实的行为。他明知许和邵柏春本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向司法机关编造虚假事实,指使委托人编造虚假证言,为许等人谋取非法利益。他的行为是帮助骗取他人的财物。
卢先三在二审庭审时表示,没有指使任何人作虚假陈述,只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实事求是的证明。"我的代理意见是根据许及其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发表的."
对此,周泽认为,律师代理案件是为了发表意见,但意见不等于事实,只有事实才能分真实和不真实,律师作为纠纷一方的代理人,通常只能说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话。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周泽认为,为此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
“如果根据本案的情况,你主张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是诈骗,那么任何民事案件的一方都是犯罪嫌疑人,这是非常可怕的。”周泽说,“为什么这么多律师关注这个案子?为什么这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赶来合肥参加这个案子?是因为发生在卢先三身上的事可能会落到所有人身上,这是卢先三和任何民事律师都无法承受的。
“这个案子是经济纠纷。我在代理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教唆任何人犯罪。”庭审辩论时,卢先三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崔璇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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