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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额诉讼标准,小额诉讼可以上诉的裁定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小额索赔审判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本市民事诉讼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原则

1.开展小额诉讼审判,要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额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对诉讼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倍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4.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仅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且变更标的金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但不足2倍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双方说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可以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权利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六)涉及群体诉讼或涉及多方权益的案件;

(七)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

(九)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

第二,立案

6.原告可以自己写起诉状,也可以使用基于元素和表格的起诉状。

7.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专用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小额索赔案件专门立案窗口,建立小额索赔案件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和咨询工作。

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经济便捷的特点,鼓励当事人网上立案。

8.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的当天立案登记,并通过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缴纳、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9.人民法院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民事案件,仍按照现行的案件编号编制方法编制案件编号,但应当按照统一的样式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

10.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1.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决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1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3.基层人民法院要做好诉讼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审判的衔接工作。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民事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小额诉讼案件立案:

(一)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自纠纷受理之日起超过30日调解未果,当事人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1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当日移送指定法官,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三,审判

1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全面的法官独任审理。

1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告知放弃举证期限和抗辩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由人民法院确定,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抗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抗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7.民事案件可以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可以采用带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单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8.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出庭时携带全部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审判程序可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审判在一次审判中结束。

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采取网上诉讼,审判适用庭审记录改革,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四,裁判

19.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0.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审前、审中、审后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方式结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相比,可以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判决简要理由、判决依据、判决主文以及一审、终审通知等。

对于事实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判决,并说明判决理由。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已经用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审判过程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写明判决理由。

2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法律文书当庭送达,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宣判后七日内送达。

2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决定准许的,免予起诉。

动词 (verb的缩写)程序转换

24.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换。除本细则规定的情形外,为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一般不允许转换程序。

对于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转换后,继续计算试用限额。

25.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仅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且变更标的金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不足2倍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确不同意的;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仅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且变更后的标的金额为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债权,变更后的债权增加非货币给付请求的;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5)需要评估、鉴定和审核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在案件移送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可以不予举证或者质证。

26.人民法院发现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简易程序规定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不予举证或者质证。

不及物动词司法监督

27.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8.当事人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以原审不宜适用小额诉讼以外的理由申请再审,经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对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七。补充条款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上半年根据上一年度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布之日止的年度小额债权数额标准。

30.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

资料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的参与部门:民事法院

(环境资源法庭、执行法庭)

主编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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