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检察院对恩施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施市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谢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的意见。
2013年8月,谢以房产作抵押,以承包某房地产开发配套工程为虚假贷款为由,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600万元。
2013年11月,银行向谢发放贷款人民币530万元。谢收到借款后,将200万元借给何夫妇,300万元借给恩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中获利155631.56元。
2016年11月,谢按时结清了借款本息。
“谢涉嫌高利借贷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并主动交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帮助谢的企业复工复产,拟对谢不起诉。”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
“鉴于谢某的行为未对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其本人深表谅解并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对谢某不起诉。”省人大代表杨振权说。
“谢负责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他诚实而实际。因为不懂法,所以犯了错误。基于‘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和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方针,同意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联主席许华伟说。
“谢某作为一家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现在是其公司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不起诉谢某是对企业的帮助。”人民监督员谢玲说。
参加公开评议的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是否起诉发表了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这件事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自己的悔恨和感激付诸实践,真正守法经营,带动企业全体员工复工,把企业经营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履行一个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谢真诚地说。
“希望谢以此为戒,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促进企业尽快复产复产,感恩回报社会。”
该院党委书记、检察长王本强主持公开评议活动,表示检察机关将与谢保持联系,跟踪监督复产情况。
疫情爆发以来,利川市检察院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检察意识,依法办理了一批涉企刑事案件,惩治了破坏复工复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加强了对涉市场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起诉条件。其中,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湖北省检察机关评为涉疫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来源:利川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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