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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靠谱吗?小李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介绍,成功贷到了款。为什么他最终负债累累?今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就为大家梳理一下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的法律知识点。
约定的借款被法院传唤。
小李缺钱,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小王的介绍,陈骁愿意借钱给小李。陈骁与小李约定借款金额及利息后,小王自愿作为保证人,对小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看到小王不仅为自己介绍贷款业务,还为自己做担保人,小李非常感激。他们逐渐成为好朋友。借款到期后,小王通知小李还款。由于小李与债权人陈骁不熟,小王建议小李可以将欠款转给自己,再由他代为转给陈骁,完成还款。小李觉得小王是个可靠的朋友,就答应了。几个月后,小李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陈骁一纸诉状将上海青浦法院告上了法庭,却没有收到小李的还款。
双方就谁来履行还款义务发生了争执。小李辩称,借款关系实际上是中介小王撮合的,小王自愿作为担保人,所以他把钱汇给小王,就相当于向陈骁履行了还款义务,不应该再向陈骁还款。
陈骁表示,虽然小王是中间人和担保人,但自始至终没有授权小王收取还款,因此小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骁是贷款人,小李是还款人,小李有还款义务。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骁授权他人催收还款的情况下,仅凭其中间人、担保人的身份无法证明小王有权催收还款,故法院判令小李返还陈骁的借款并支付利息。至于小李已经付给小王的钱,可以另案起诉追偿。
法律讲堂
Q1:小王作为贷款中介和担保人,有资格还款吗?
答:视情况而定。本案中,出借人陈骁没有指使小王催收还款,也没有证据证明陈骁委托小王催收,因此小王没有资格向小李催收本应返还给陈骁的款项。他要求小李代债权人陈骁收取还款是不合理的。
Q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借钱应该注意什么?
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次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都要明确合同的相对人是谁,需要对他(她)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禁止在没有主观判断的情况下向他人履行合同相对人的原始义务,避免像本案中小李那样糊里糊涂地把钱给错了对象。
借钱有风险,需要谨慎。不要像小李一样相信别人,误付还款,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陈栋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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