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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规划,银监会互联网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第二,加强合作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本行对单一合作方(包括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三是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0%。

◎记者张琼斯

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再次迎来重要制度文件。2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相关业务明确了三项量化指标,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并进一步强调严禁关键环节外包。

去年7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确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制度框架。但监管部门发现,自《办法》颁布以来,各机构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落实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网贷业务行为仍不符合《办法》要求,存在潜在风险。

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统一了监管标准。

关键环节不要外包三个量化指标,明确“底线要求”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外包。

二是明确三个量化指标。一是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合作各方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加强合作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本行对单一合作方(包括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是实行总量控制和额度管理,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贷款总余额的50%。

再次,严控跨区域经营,符合一贯的监管思路。《通知》明确,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应当服务于本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但《通知》也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机构,免予适用上述规定。

《通知》提出的三个量化指标只是“底线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发展情况,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额等提出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既防范经营风险,又充分预留开发空房间。

“30%”、“25%”、“50%”这三条红线的背后,有着清晰的监管思路和逻辑。

其中,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一些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30%”的量化标准是根据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后确定的,同时认为与《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以避免监管套利。

对于“25%”集中度管理、“50%”总量控制和额度管理的要求,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细化这两个量化标准,既能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又能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充分预留空空间。因为“50%”的要求比较宽松,目前大部分机构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东吴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香云认为,“25%”的集中度管理要求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过于集中于与一家互联网平台的联合贷款。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与各家银行的合作、联合贷款额度受限于银行的资本规模;另一方面,这也会迫使中小银行不要只从一个大平台收购资产。

《通知》设定了合理的过渡期,分两个阶段实施。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完成整改;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区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一”,要求新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算。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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