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解读解读:理解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非常重要。
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2018年的公告
很多朋友在戴律师的文章后面留言,希望戴律师解答“债务人未按规定还款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问题,确实“发实〔2018〕19号”在认定未按规定还款的问题上,给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法释〔2018〕19号”规定,应当以下列六种情形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为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偿还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对未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原因等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李某因未偿还信用卡欠款,一审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其主动上诉,二审中,法院充分参照法释〔2018〕19号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它充分说明了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司法实践的重点。
贸易公司法人李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李某,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大专学历,系平顶山市某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李一直在经营,创业至今比较顺利,名下资产状况良好。于是,2010年,李通过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人员的推销,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平顶山分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这张卡的使用记录一直不错。截至2014年底,信用卡总授信已增至50万元。
2015年,李的生意遇到变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大量套现信用卡。套现后,2016年1月25日卡真的逾期了。
2016年5月至9月,李分5次还款6800元。截至2016年12月,该信用卡透支本金495936.5元,欠利息90997.32元,欠滞纳金6000元。
逾期后,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被告人李仍未归还。银行决定报案后,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具了李的信用卡催收合同、欠款明细、催款记录等书证。由于证据充分,该案立即立案。
2017年7月,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员在郑州市二七区汇港新城某公寓1206室布控,后将李某抓获。第二天,移交给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法院一审判决: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多次采用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被告人李仍未能偿还欠款。2016年9月3日银行报案后,他四处逃亡,拒不偿还欠款,直到。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判令被告人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5936.5元。
李不服,提起上诉。李呼吁:
其透支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之所以逾期,是因为盲目投资扩张经营项目。此外,九头鸭集团拖欠其货款300万,突然倒闭,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并非因为有钱。它的信用卡从2010年开始使用就一直很好,从来没有逾期过。过了这个逾期期,我主动联系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虽然协议因上级行不认可而终止,但从未逃避催收。李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补充辩护意见:
李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不是恶意透支。根据两校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判断。不得仅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为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李系初犯、偶犯。他情节坦白,原审量刑过重。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提出的还款协议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
2016年6月,甲方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支行、丙方新担保人彭某梅(李之母)签订《信用卡欠款还款变更协议》。协议约定李账户未偿还本息费用共计555976.53元,其中本金497977.43元,利息费用57999.1元。还款期限为36个月,其中宽限期为6个月。该还款期利率确定为11.53%,首次应付利息为57,999.1元。宽限期内每期还款额为1594.91元,宽限期外每期还款额为18194.16元。
根据合同约定,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持有的信用卡将恢复至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催收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期限、计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甲方应偿还因签署本协议而免除的利息和费用,并按照《牡丹信用卡催收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对上述信用卡项下甲方所欠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7月16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30日,李按约定每月还款1600元。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向银行还款5万元,2017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向银行还款3万元。
因此,中院认为,李某称其还款协议因甲方李某未按约定履行而未通过上级行审批的说法不实。
论李商业付款中的交叉债务问题
李2015年前后债务情况:
2014年6月22日,彭冬梅(李的母亲)因某辉贸易公司业务需要,向杜永超借款30万元,2014年9月23日,又向杜永超借款5万元。彭冬梅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的还款协议称,李和某辉贸易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9日,邮储银行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邮储银行向李某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金额130万元。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李、赵被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贷款本金。
2014年9月29日,某贸易公司、彭冬梅向朱俊立、刘春红借款30万元,2015年4月1日,又向朱俊立、刘春红借款30万元。
2014年6月1日向郑祥生借款300万元,2014年10月1日向郑祥生借款60万元,2014年11月1日向郑祥生借款210万元。自2015年3月1日起,剩余570万元及利息未支付给郑祥生(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一548号判决)
2014年10月,某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谢剑波建立业务关系。2015年11月11日对账显示,牟辉贸易尚欠谢剑波563880元。经法院调解,李某、某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谢剑波达成还款协议;
2015年1月26日,李、彭冬梅向恒鑫源公司借款100万元。经(2016)豫0403民初第1167号判决,李、彭冬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恒鑫源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
2015年7月31日,某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阳银行平顶山分行向某辉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后以豫0402民初第1188号判决裁定平顶山某辉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贷款本金。
2015年7月31日,世纪冠军企业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600万元,利率为7.8085%。李是有保证的。2015年7月31日,平顶山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400万元,利率为7.8085%。李是有保证的。
(2016)豫0411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彭冬梅、贾德坡、平顶山市墨辉商贸有限公司、李欠平顶山市湛和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共计20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17日。
(2016)豫0411民初第2103号调解书确认平顶山市墨辉商贸有限公司、李共同欠平顶山市湛河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
(2016)豫0411民初第2104号调解书确认,李翔、柴亚东、平顶山市墨辉商贸有限公司、李欠平顶山市湛和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3月。
李及其公司所欠上述债务共计2700余万元。经查,李经营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他的辩护意见是,其公司经营不善是因为九头鸭集团拖欠货款300万,法院认定。但不能认定是其停业的主要原因,但却是原因之一。
关于李的个人财产情况
李的个人财产:
(2016)豫0411民初裁定第49-1号查封了位于沙河三路北侧平顶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土地(土地证号:叶2013 0304A020)和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规划一路东侧(土地证号:叶2013 0305A030)(限额310万元)。
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一5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平顶山某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叶县化学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轮候查封名单。此前,该土地已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以(2015)原民一27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
(2016)豫0403 61号,根据(2015)韦敏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冻结河南九头鸭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货款(1127423元);
(2016)豫0403 62号,根据(2015)子楚1597号,于2016年1月14日冻结河南九头鸭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货款(141.01万元)。
以上李总资产约600万元,实际流动资产不足300万元。
法院二审判决: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能偿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上诉人李的上诉,其表示“透支的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逾期是因为经营项目扩大,九头崖集团拖欠其货款300万元,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自2010年使用信用卡以来,信用良好;过了这个逾期期,他主动联系银行,达成还款协议,从不逃避催收。辩护人提出的“李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
鉴于李某认罪、悔罪、悔罪,透支款大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九头崖集团倒闭,拖欠货款300多万元,是其无法还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本院在原判的基础上对阿利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一项对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及附加刑。
2.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刑初字第309号第04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刑罚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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