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3号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行日期:2023年8月2日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1年第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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