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网络
李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第87号检查)
[关键词:]
虚假诉讼套路贷刑事起诉协同办案监管金融监管
【要点】
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明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的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促进依法整改,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男,1979年10月出生,无业。
2015年10月以来,李以其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的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涛、、陆云波、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进行高息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该集团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借款人虚假出具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人,制造虚假付款事实。随后,通过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加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索要高额利息,或以收利息为名要求其虚假写借条。借款人无力支付时,以虚假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等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偿还债务,导致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6套房产、7辆车被查封。
[检察机关履行流程]
(一)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在李等人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被骗。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李、等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等人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李等人长期从事专业借贷活动,具有典型的“套路贷”特征,涉嫌黑恶犯罪。办案检察官立即将李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移送人民法院,发现2015年至2018年,李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数百起,大部分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均为格式合同,多数案件由人民法院缺席判决。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判断,认为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假诉讼进行了“套路贷”犯罪活动。检察机关随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套路贷”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再次移送李等人。
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诉,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共开庭4次。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等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展虚假诉讼案件民事监督。
针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李等人套路贷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重点做好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深入查办李等人的案件, 并查明李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113件,申请民事执行案件80件,涉案金额4000元。 二是对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不清、金额虚增的。当事人因李的“软暴力”讨债而被迫偿还债务。三是对民事判决中的主要证据进行核实,查明没有合法证据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四是核实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查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贸易公司存在经营不合格、团伙放贷等问题,金融监管缺位,存在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李等人主要采取签订虚增欠条、任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并以诉讼为借口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发现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虚假的,应当予以纠正;李等人的民事调解书也应予以纠正,因为李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6月至7月,金坛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这50起涉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条,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8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8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责令金坛区人民法院再审8起案件。9月,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对42起案件进行再审。10月,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这批50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案件办结后,经调查,2020年1月,金坛区纪委监委对一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渎职行为的涉案法官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线索12件15人;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民事案件阅卷制度和民事案件再审信息共享机制,与纪委、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和案件协作机制,有效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二是针对小额贷款行业无证开展金融服务发现的管理漏洞,向行政部门发出7份检察建议;联合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治重点区域,对非法金融活动集中的写字楼开展“扫荡”行动,清理取缔非法理财公司133家,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6起。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情况,推动印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推进政法机关信息平台建设,实施虚假诉讼联防联治等9项措施。四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律师和公民违法行为,分别向常州市律协和相关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常州市律师协会由此开展了专项教育整顿,规范了全市律师执业行为,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指导意义】
(1)刑民检察协调,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中“套路贷”的审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注意加强刑事和民事检察职能的协调。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审查起诉犯罪,又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根据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进行相关案件的判断和分析,进行精准监管。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对黑恶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二)办理“套路贷”案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涉黑涉恶案件存在“套路贷”的,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以虚假诉讼方式实现“套路贷”非法利益的情形。对此,可以审查案件是否存在职业出借人嫌疑,借款合同是否采用统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是否不合理,被告是否缺席判决。发现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推进金融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业监管漏洞、信用机制建设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分析监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还应积极与纪委、法院、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金融风险联合惩戒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共识。对于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加强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工作机制,推动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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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检察机关司法案例库>>指导性案例>>民事检察:李卫俊等“套路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0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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