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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主旨】
这篇文章是关于贷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法律解释]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表达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简单易行,但容易误解遗忘,发生纠纷后取证困难。书面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便于核对,发生纠纷后便于举证。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这不仅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便于合同纠纷发生后提供证据,及时解决纠纷。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自然人之间的小额短期借款,当事人大多比较熟悉,不必强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该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借款合同实际情况的现实规定。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订立贷款合同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给付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从立法初衷考虑,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方便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纠纷,仍主张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该同意什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合同的订立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本法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3)数量;(4)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考虑到借款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内容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种类。这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本市场的需要创造的货币商品种类。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具体形式的贷款。贷款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贷款性质,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贷款风险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根据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和农业贷款。贷款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2)货币。这主要是指借款合同的标的是哪种货币,是人民币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3)使用。这主要是指贷款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国家和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监管措施,借款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申请不同类型的贷款。贷款人决定贷不贷,多贷不贷,根据贷款用途选择贷款期限和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贷款审查与分级审批分离的制度。”因此,这表明金融贷款应该专款专用。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有利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贷款。
(4)金额。这是指贷款金额。数量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资金分配和计算利息的依据,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标志。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金额或者金额不清的,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总额和分期支付贷款时每次应支付的金额,以便于合同的具体履行。
(5)利率。这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收取的利息金额与借入资金的比率。利率直接决定利息的多少。根据不同的标准,利率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我国,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制定和改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法定利率的公布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
(6)时间限制。这是指借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能力约定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非金融借款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这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何种结算方式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比如是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是分期还款;是先分期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是用其他方式还本付息。
以上所列合同内容均为具有明显借款合同特征的条款。除上述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贷款担保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本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由于《担保法》的内容全部包含在该法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条文中,该条的内容在相关条文中得到了体现,如该法第387条。所以《合同法》没有必要规定这一条,所以在编纂过程中删除了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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