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吕诉被告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5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纪偿还原告借款23.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纪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告
因背信罪被执行死刑:纪
性别:男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码:410503198009281013
立案时间:2018年5月22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03豫510
执行法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文书:(2018)豫05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监制: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借款23.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住所: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29号原大工房4号楼5单元
举报电话:0372-2097673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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